2021年土地征收新政策,2021年9月1日土地新政策 ,法律分析:1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
法律分析:
1.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法律分析:1.2021年农村土地新政策一:加强宅基地的管控宅基地是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也是农村居民手中最重要的资产,但是近些年宅基地的使用存在非常多问题,特别是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现象非常严重,随着《土地管理法》出台,国家明确提出严格遵循“一户一宅”,严禁宅基地面积超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管控等,来加强宅基地的管控。2.2021年农村土地新政策二:闲置宅基地清理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国家就开始对违规一户多宅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进入到2021年后,国家还将会继续深入开展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进行清理整治,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3.2021年农村土地新政策三:宅基地付费使用随着“三块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一直在探索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如今这一项改革政策已经逐步扩大了改革试点范围,未来宅基地使用也将会迎来付费使用时代,所谓付费使用主要是针对拥有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村居民,将通过付费来保障农村宅基地公平性,减少一户多宅、超占多占宅基地等问题,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4.2021年农村土地新政策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就明确提出了耕地非农化概念,从2020年开始,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提出了“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主要是指,严禁利用耕地参与到非农业发展建设之中,而耕地非粮食针对的主要是粮食主产区,严禁在耕地种植非粮食经济作物,目前国家也正在加大对这两大问题的整治,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将会遭到国家的处罚。5.2021年农村土地新政策五:严查乱占耕地建房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必须要先办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审批手续,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属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对这类问题,国家明确提出将会加大力度严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加强对农村耕地的保护,对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责任人将会予以处罚。6.2021年农村土地新政策六: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将农村妇女作为共有人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改革,做到让农村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从而额保障农村妇女的基本土地权益。其次国家也在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部分省市都出台了《妇女保障条例》,让农村妇女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从根本上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分析: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保护耕地有补偿,破坏耕地处罚力度加大;2、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3、四个“禁止”保护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4.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交易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1.2021年9月1日农村宅基地新规一:保障农民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民宅基地需求。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2.2021年9月1日农村宅基地新规二:规范宅基地管理
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3.2021年9月1日农村宅基地新规三: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2021年9月1号开始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规,对农村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住宅,以及附属设施受到法律保护,都有“四禁止”。
一、 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二、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四、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2021年9月1日起《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该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另外,该条例规定,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拟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计划;
(二)组织推动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开展网络安全监测、检测和风险评估;
(三)按照国家及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四)认定网络安全关键岗位,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工作考核,提出奖励和惩处建议;
(五)组织网络安全教育、培训;
(六)履行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
(七)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
(八)按照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和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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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十五条 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拟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计划;
(二)组织推动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开展网络安全监测、检测和风险评估;
(三)按照国家及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四)认定网络安全关键岗位,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工作考核,提出奖励和惩处建议;
(五)组织网络安全教育、培训;
(六)履行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
(七)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
(八)按照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和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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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舒乐伊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