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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迟未获补偿,法院判决:限期调查处理!

  • 发布时间:

    2025-09-01 15:56:2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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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负有对被征收人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如果政府怠于履行该项职责,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政府履行安置补偿...

土地被征迟未获补偿,法院判决:限期调查处理!

在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负有对被征收人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如果政府怠于履行该项职责,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如果政府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或者也不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则属于行政不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今天圣运律师通过一起案例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上述流程。

 

 

 
案情简介
 
 
 
 

王先生系河北省廊坊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耕地。王先生拥有的1.71亩土地因某拆迁改造项目被征收,征收开始后长时间内未给予王先生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王先生认为,其房屋所在地被依法征收,那么其作为被征收人依法应当得到相应的安置补偿。故王先生向县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及相关材料,请求给予王先生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费用。该《安置补偿申请》邮寄三个月后,县政府未作出任何答复。圣运律师认为县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严重的损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县政府在诉讼中答辩称,案涉土地征收程序尚未结束,目前尚未按照法定程序对王先生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王先生诉请对其进行补偿安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目前,县里仍在陆续征收土地用于项目建设,尚未完成全部补偿安置工作,未对王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王先生应待行政程序对其补偿安置作出决定后再行提起诉讼。另外,案涉土地征收及补偿行为由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征收争议均由其具体处理,按照规定,县政府非本案适格被告。综上所述,案涉片区土地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系镇人民政府,因尚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王先生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王先生提起本案诉讼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县政府负有履行安置补偿的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王先生被征收土地面积、征收批次及其主张的被征收土地所涉补偿安置是否得到落实,尚需被告进一步调查,并在查明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对原告的补偿请求作出处理。综上,判决:责令被告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于原告王先生的补偿请求调查处理。
 
 

 

 

 
圣运律师法律评析
 
 
 
 

针对本案,圣运拆迁律师团队整理出如下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关于被告主张按照相关规定镇政府应该作为本案被告:县政府是承担责任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政府是实施征收的法律主体也是承担安置补偿职责的法定部门。在本案诉讼中出现被告和下级职能部门权属不清、职责不明的情况,原告要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有权选择是向被告还是被告所谓的下级部门主张,本案中,被告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履行征地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程序,不能免除其承担安置补偿职责的法定义务,被告主张已经将原告申请转交给下级部门处理,但原告并没有看到被告转交的证据,也并未收到通知,至开庭时被告对原告的安置补偿申请进行正式回复,所以被告以转交为由认定主体不适格,不能成立。

 
 

 

 

 
温馨提示
 
 
 

很多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掌握不好申请安置补偿的时机,使得自身的安置补偿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为与征收方的信息不对称,在征收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圣运律师建议面临类似情况的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咨询律师,合理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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