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征税新政策,农村宅基地征税新政策主要包括税收标准、申请条件以及翻建审批流程。一、税收标准对于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对于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征税新政策主要包括税收标准、申请条件以及翻建审批流程。
一、税收标准
对于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对于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0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
对于超过规定面积的,每平方米征收标准为3元。
这些税收标准的设定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农村宅基地的规范使用。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申请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村规民约。
申请人需要爱护集体财产。
申请人不能破坏农田,不能影响耕作方式。
申请人需要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这些申请条件确保了只有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宅基地,从而维护了农村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三、翻建审批流程
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村委会受收到申请后,在同意的情形下,签署意见并盖章。
镇政府收到申请后,上报至县级机关。
县级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无异议的情形下,批准并进行发放许可证。
县级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形下,会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此外,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还强调了一户一宅、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原则。这些政策旨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征税新政策涉及税收标准、申请条件及翻建审批流程等多个方面,具体执行情况需根据当地规定来确定。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
农村宅基地 申请标准的相关信息如下,(一)农村居民申请 宅基地 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 土地使用证 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 房屋所有权 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新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的税收标准如下:
1、对于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2、对于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0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
3、对于超过规定面积的,每平方米征收标准为3元。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村规民约;
3、申请人需要爱护集体财产;
4、申请人不能破坏农田,不能影响耕作方式;
5、申请人需要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农村宅基地翻建审批流程如下:
1、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受收到申请后,同意的情形下,签署意见并盖章;
3、镇政府收到申请后,上报至县级机关;
4、县级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无异议的情形下,批准并进行发放许可证;
5、县级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形下,会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宅基地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执行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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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头条-农村宅基地征税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