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征地补偿标准降低了却仍有人反对?,法律分析: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土地的性质及用途等因素来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补偿标准也有所调整。然而,一些被征地的农民和居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土地的性质及用途等因素来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补偿标准也有所调整。然而,一些被征地的农民和居民认为补偿标准不足以应对他们的实际损失,因此反对。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国家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城市建设和工矿业等生产活动的合理利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利用应当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绿地为重点。
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后,在承包期内不受侵犯,不得收回或者变相收回。
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保障城市内各类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以上法律依据都表明,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坚持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保护土地资源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不能只以暂时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但是,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制定还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制定,并且需要农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土地征用补偿遵循公平市场价格原则
遵循公平市场价格原则进行征地补偿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土地征用是典型的公权行为,土地征用补偿是对失地农民的财产补偿,从理论上讲,补偿的标准及范围应以失地农民的损失而不是以征用者的所得为基准,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土地对失地农民的特殊价值、农民失去土地的间接损失等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征地中不同利益主体对补偿标准或成本的预期,取决于使用者对土地市场价格的认知程度,而合理、公平的补偿无论在买方还是卖方看来,都应该是合理的市场价值或买者乐意支付、卖者愿意接受的价格。这些特点在国外的土地征用补偿中都得到了体现。而我国的征用补偿标准却没有遵循公平市场价格的原则,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从而导致土地补偿标准偏低。
(二)解决补偿方式
无论是补偿标准过低还是补偿方式不妥当,表面上损失的是农民的利益,从更深层次看,损失的是政府的利益。届时政府将要为其过低的补偿重新买单。现实中,补偿的方式有几种:一是以现金补偿:二是留一部分农地或盖门面房;三是土地作价入股。以现金一次性补偿不妥,这是因为若补偿费发给农民,某些农民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用光;若把钱留在村组,一则村组干部可能会腐败,尤其是目前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二是村组将钱用于置办企业、发展经济,因企业本身存在巨大的商业风险,届时可能会血本无归。若把钱买保险,从保险费领取的特殊性考虑,时下农民拿不到钱,生存就存在问题。统筹考虑应变一次性补偿为永久性受益,而留一部分农地或盖门面房、土地作价入股这两种方式恰恰兼顾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所以可以大力推广。为了规避农民的短视行为,轻易将房子或股权转让,可对转让权利进行限制,即除非发生死亡事宜而需转让外,其它情形下的转让一律不办理房子过户登记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三)考虑土地在级差地租上的差异
考虑到土地价格的变动因素,各个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按区位划分为不同类别的地区,在综合测算各类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因素,分别确定市区、郊区和郊县土地补偿费综合价标准,例如南京市首先取消了传统做法,市区每亩为1.8万元,郊区每亩为1.6万。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要求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受理、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什么征地补偿到手不到40%
●为什么征地补偿到手只有30%
●为什么政府征地补偿低,卖价格高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为什么这么高
●征地补偿太低
●征地补偿标准改为什么
●征地为什么要补偿
●为什么征地补偿到手只有30%
●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政府征地补偿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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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临律-为什么征地补偿标准降低了却仍有人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