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城中村拆迁补偿征收,同一征收程序中不能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8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伟,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18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伟,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谷县。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文,该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伟,该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孟伟因诉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谷县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宇、审判员麻锦亮、代理审判员仝蕾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伟以太谷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严重侵害其知情权和参与权为由,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太谷县政府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的征收公告(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公告),并判令太谷县政府立即停止违法征收行为。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1月6日,太谷县政府与晋中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森公司)签订《太谷县城南片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方式,由政府出台太谷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征收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并公开挂牌出让土地,田森公司先期垫付房屋征收补偿等费用,并可介入征收补偿等与资金有关的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同年4月5日,太谷县房屋拆迁办公室作出《太谷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4月27日,太谷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太谷县201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该计划第六项提到要稳步推进南城村改造。5月7日,太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两份情况说明,载明改造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状况为混合类型,存在城市居民和村民混合居住并登记领证现象,明确太谷城南片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用地符合太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5月11日,太谷县规划局作出太谷城南片区城中村改造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意见。5月16日,太谷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城南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原则同意城南片区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征收按补偿方案执行。经征求相关行政村及群众意见等程序后,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县长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6月9日,太谷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太谷县征收办)作出《太谷城南区综合改造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由太谷县房屋拆迁办公室代章。同年6月10日,太谷县政府发布被诉征收公告,决定对城南片区的建筑物和土地实施分期、分片征收,并告知了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征收期限等其他内容。孟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同日,太谷县征收办作出《补偿方案》。此后,太谷县征收办又多次作出公告及《补充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充。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征收公告虽是一种告知行为,但该公告将孟伟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根据太谷县政府陈述,该公告同时也是政府征收决定的载体,故该公告具有可诉性。太谷城南片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是太谷县政府为改善太谷城南片区人居环境,彻底改变城南片区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提高城南片区居民生活质量实施的旧城区改建工程。根据太谷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材料,其建设活动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对被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1、征收的目的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而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除公共利益需要外,还可能是集体利益需要,或经济发展重新规划布局而征地拆迁等。
2、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3、拆迁对象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或城市居民;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是针对农村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是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乡、村、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或村民。
4、补偿内容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执行。
5、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在征收时所遵循的法律是不同的,如果是与自己相关的房屋进行拆迁,那么被拆迁人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以免自己因不懂法律而错过了最好的补偿。
1、征收的目的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而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除公共利益需要外,还可能是集体利益需要,或经济发展重新规划布局而征地拆迁等。
2、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3、拆迁对象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或城市居民;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是针对农村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是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乡、村、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或村民。
4、补偿内容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执行。
5、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住宅赔偿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给予补偿的项目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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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时欣然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