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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能否超出法定最高限额?,土地超出征地范围是否给予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9 16:55:3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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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能否超出法定最高限额?,法律分析:在我国,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情况比较普遍,征地补偿的标准也备受关注。然而,是否可以超出法定最高限额呢?经过法律分析,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补偿的最高限额,即不能超过土

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能否超出法定最高限额?,土地超出征地范围是否给予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能否超出法定最高限额?

法律分析:

在我国,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情况比较普遍,征地补偿的标准也备受关注。然而,是否可以超出法定最高限额呢?经过法律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补偿的最高限额,即不能超过土地市场价格的3倍。这个法规是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法规。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不能超出法定最高限额。

其次,最高限额是法定的,不允许超出。如果超出法定最高限额,将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国家对此进行惩罚。因此,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不能超出法定最高限额。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征地补偿标准并非固定不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调整的幅度必须在法定最高限额之内,不能超出限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三倍以下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按照事实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依法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超过规定的标准、限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罚支付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罚款。

二、征地补偿可以高于规定标准吗

征地补偿可以高于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征地补偿的数额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征地补偿是合法的,补偿款可以高于或者低于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征地补偿流程有哪些?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部门、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三、土地超出征地范围是否给予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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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头条-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能否超出法定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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