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征地补偿标准,法律分析: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标准为每人36000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下述所列标准执行。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标准为每人36000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下述所列标准执行。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内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5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21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3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700元/平方米。
2、货币安置住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3、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搬迁过渡费为每人每月180元;货币安置住房和自拆自建的搬迁补助费为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家补助费为每户800元,涉及二次搬家的每户补发800元。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标准为每人36000元。
(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三)住房安置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内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5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21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3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700元/平方米。
2、货币安置住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3、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搬迁过渡费为每人每月180元;货币安置住房和自拆自建的搬迁补助费为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家补助费为每户800元,涉及二次搬家的每户补发800元。
(四)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按附件3所列标准执行。
2、地上建(构)附属物补偿按附件4所列标准执行。
3、宅基地使用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所列标准执行。
4、除宅基地和林地外的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按征收土地面积综合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元。
5、坟墓由征地单位按规划要求组织搬迁,并支付基本成本费。
(五)林地上的林木补偿
按照《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标准为每人36000元。
(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三)住房安置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内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5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21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3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700元/平方米。
2、货币安置住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3、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搬迁过渡费为每人每月180元;货币安置住房和自拆自建的搬迁补助费为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家补助费为每户800元,涉及二次搬家的每户补发800元。
(四)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按附件3所列标准执行。
2、地上建(构)附属物补偿按附件4所列标准执行。
3、宅基地使用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所列标准执行。
4、除宅基地和林地外的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按征收土地面积综合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元。
5、坟墓由征地单位按规划要求组织搬迁,并支付基本成本费。
(五)林地上的林木补偿
按照《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二、执行时间
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执行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1、2013年1月1日及以后依法批准实施征地的,按本规定执行。
2、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原规定执行。
3、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依法批准征地,但因征地方原因于2013年1月1日及以后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万州拆迁补偿标准:
1、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万府发63号)规定的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分别调整。
2、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和抢搭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3、调整林地补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80%补偿;临时占用林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4、调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其拆迁补偿标准按规定执行。
5、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根据渝府发67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按征地面积每亩1万元,计入征地成本费,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征地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
6、执行时间本次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涉及过去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问题。执行时间按照市政府渝府发67号规定。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综上所述,标准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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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临律-万州征地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