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次司法厅关于拆迁,首先,从您提供的信息来看,您似乎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的解释以及最新的拆迁法律法规。对此,我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解答您的问题,因为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
首先,从您提供的信息来看,您似乎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的解释以及最新的拆迁法律法规。对此,我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解答您的问题,因为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项,是拆迁补偿方面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拆迁补偿的构成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拆迁补偿的主要部分,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得到补偿。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当房屋被征收时,被征收人需要搬家并可能需要在新的地方临时安置,这些费用也应得到补偿。依据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这些费用是拆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征收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得到补偿。根据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这种损失是被明确纳入补偿范围的。
二、拆迁补偿的程序和原则
补偿决定与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据同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被征收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之前,不得强迫其搬迁。
补偿方式选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体现在同条例第二十一条,保障了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
三、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拆迁补偿的法律框架,确保了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这些补偿的确定和实施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拆迁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依法文明和谐征收拆迁得到社会广泛肯定。但是,今春以来,一些地区违法征收拆迁的恶性事件又屡有发生,并呈上升势头。为防范和遏制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相关审判执行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行政强制法》、《条例》和《规定》,全面理解掌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及具体规定精神,认真学习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特别是要组织基层人民法院搞好专门培训,切实把思想认识和工作思路统一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来,在立案、审查和执行等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不得擅自变通和随意解读。
二、抓紧对征收拆迁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各地法院近期要对已经受理或将要受理的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提前预测、主动应对和有效消除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同时,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法院要派出督查组对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特别是对近期发生征收拆迁恶性事件的地区和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改造、违法违章建筑拆除等领域,要进行重点检查。坚决防止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三、认真研究解决征收拆迁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征收拆迁主要问题集中在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实施程序不规范、滥用强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受案范围、立案条件、审理标准、执行方式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行政权力滥用等突出问题。对于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取得支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互动,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疏通行政争议化解渠道,努力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审判执行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立案、审查、执行机构要注意加强沟通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办理,严把立案、审查、执行关,切实体现“裁执分离”的原则,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要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监督指导,防范和制止下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形发生。
五、建立完善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
为便于了解掌握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信息和情况,要建立和完善征收拆迁案件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特别是在十八大召开前夕和会议期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月搜集掌握辖区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的情况。凡在办案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隐患或事件的,有关人民法院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映迅速。上下级人民法院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随时掌握相关重要舆情动态,及时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并采取应对措施,回应社会关切。要严格执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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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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