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纠纷解决之前,土地要保持现状,农村土地目前就三种权利。耕地和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这是毫无疑问的。耕地地又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宅基地分为使用权。在纠纷解决之前,当事双方或多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在有争议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或破坏现有建筑物,
农村土地目前就三种权利。耕地和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这是毫无疑问的。耕地地又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宅基地分为使用权。
在纠纷解决之前,当事双方或多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在有争议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或破坏现有建筑物,直至争议解决为止。
一、先行政后司法的原则,未经政府调解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土地管理法》里面,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土地管理法的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有纠纷,首先应经过调解,而调解的首选单位就是乡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人民政府调解的,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二、以前有协议的,如果不违反法律协议为准
实际工作过程中,接触农村的土地纠纷事件实际上是很多的。很多在使用权和经营权出让的时候,双方方已经签署过对应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的,并且协议也不违反国家政策,应该予以保护。
违反国家政策的具体含义,主要是指小产权房。所以在当前阶段去农村买卖宅基地还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不管你的协议如何签,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现有政策和过于过去政策有冲突的,要考虑双方意见协调
目前的法律一直在变。很多以前不合法的事情现在都合法了。比如原来就不允许农民私自承包土地,原来越不允许农民宅基地在村以外的范围买卖。但随着现在形势的变化,这些法律逐渐的弱化甚至消除。
很多历史纠纷,在当时并不符合法律条件,但现在是符合的。这种情况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意愿和历史因素,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协调。严禁单方且武断的解决事情。
四、土地纠纷解决之前无法维持现状,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指定第三方使用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五、土地纠纷处理需要秉持三大原则
以法律为基础(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在现实的基础上参照历史,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土地纠纷协调和判决过程要合情合理合法。
(1)土地价值越来越高。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城市的土地是寸土寸金,这种高地价的态势不断向城市周边蔓延,而在其他地区的农村,由于耕地管控严格,宅基地取得困难,土地的价值也是不断攀升,这就造成农民之间对土地的你多我少等问题争来争去。
(2)土地承包政策难以调和众人需求。二轮土地承包后,我国提出了承包权30不变的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去年又提出了二轮承包到期后承包权再延长30年,但围绕承包地方面的纠纷也很多,比如说长期没有土地的问题、承包地被别人耕种无法要回的问题、机动地分配的问题等等。
(3)土地流转、征用等活动增多。国家鼓励土地规模化经营,鼓励土地流转,再加上农民外出打工较多,近年来土地流转还是比较活跃的,土地征收也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不断增多,这就造成了很多土地赔偿补偿、流转出让金等方面的纠纷。
(4)村干部土地管理职责的缺位。村干部在土地管理上负有重要职责,但一些村干部责任心、原则性不强,在土地分配上不彻底,有的甚至存在优亲厚友、收受好处的问题,在处理土地纠纷上和稀泥,再加上村干部频繁更换,造成土地纠纷经常上行。
(5)农民特有的面子之争。很多土地纠纷问题之所以难解决,除土地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外,再有就是农民都要争个面子、争个道理,土地多少都不能丢、不能让,否则就会觉得被别人欺负、抬不起头。
一、土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原则
1、土地纠纷调解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农村土地纠纷一般可以通过3种途径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如果问题比较棘手,调解失败转成诉讼的时候,最好还是请一名律师来处理这种专业问题,有了这名律师相信再复杂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2、土地纠纷调解的原则
农村土地纠纷由于起因复杂、时间长久、互不相让等原因,解决起来非常复杂,有的问题越拖越久、越积越大,在处理上应把握以下3个原则。
土地纠纷的调解即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协调、说服并帮助双方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土地纠纷的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处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法定程序是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而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涉完全走完一次法定程序可以简述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受理、当事人举证、现场堪查、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必需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再受理、调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这一系列的过程,必然要消耗巨大的行政成本、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农村土地权属关系到农民的生存问题,社会影响非常大,如果根据法律程序处理不好,浪费了农民群众的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往往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最好、最经济、最实用、最有效的处理办法就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成功调解处理土地纠纷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纠纷求助问题
农村土地纠纷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如下:
我国的土地流转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更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在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家庭承包纠纷案件、其他方式承包纠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问题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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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临律-在纠纷解决之前,土地要保持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