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应该享有哪些知情权,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2、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3、土地
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2、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3、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民工能否享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这个补贴是指没有就业的农民,被征地以后,政府给予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并有补贴。每个地方的补贴政策不同,比如在银川的补贴政策是这样的:对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市政府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全部计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政府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满60周岁的,按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时间(不含一次性趸缴费用年限)计算。
农民征地享有哪些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享有何种权利
1、获得补偿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获得安置的权利。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3、知情权。《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征地审批结果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却有必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4、对补偿标准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有关人民政府协调和裁决。
被征地农民得到哪些补偿
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被征地农民有哪些财产权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首先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最重要的是要确定谁是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人,因为这决定了征地补偿款归属于谁和由谁支配。在似是而非的那些农地所有权人中,第一个要排除的是村委会,当然村官更不是。在多数情况下,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人是村民小组(或称合作社、生产队)农民集体。其次是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两项权利是农民对农地直接享有的使用权,是被征地农民最直接的和最切身的权利。农用地和宅基地一旦被征收,农民就失去了赖以吃饭和栖身的土地。最后是被征地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乡镇企业的用地、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虽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物权法》中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但其在有关政策和地方法规中已作为“物权”对待,在实践中已当做一种“物权”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以上提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四种权利均属物权,具有直接支配的效力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2、农地附着物所有权。农民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自己的青苗、房屋等地上设施,享有所有权。3、获得征地补偿权。农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款好比是出卖土地时所得的应收款项。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规定,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四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权的根据,是其对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对于上述四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土地管理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98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了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但2004年颁行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改变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它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所以土地补偿费最终应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有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官挤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侵犯了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4、拒绝交地权。虽然农民对于农地享有使用权和集体所有权,但这些权利并不能排除国家对农地的征收权,即使农民不同意,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仍然有权单方面批准征地。但是政府在行使征地权时,也不能不对农地权利人和土地物权表示起码的尊重。即使农地已被批准征收,但如果征地补偿未按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向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付土地,有权排除用地单位、施工单位对被征土地的侵占、施工和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广东等省以地方法规从正面明确规定:征地补偿等项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5、获得留用地权。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县级政府应当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给被征地农民或集体安排留用地,用于发展经济。留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被征地农民集体。《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按照2009年颁行的《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6、建设用地入股权。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民有权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参与分配经营收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7、恢复耕种权。如果耕地被征收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用地单位实际未用而闲置、荒芜并且还可以耕种的,被征地农民或集体有权要求恢复耕种。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法律分析:
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2、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3、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地农民享有以下知情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一、工业用地征地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二、土地征收和征用补偿?
农村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预征告知。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该笔录也是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六)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如果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征公告。
(七)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地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提异议权和听证权是他们第二次对征地的补偿安置的话语权。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法典规定,对责任田进行征收的,要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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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临律-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应该享有哪些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