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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8 18:31:2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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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关于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以下是相关要点的详细解释:一、征地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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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关于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以下是相关要点的详细解释:

一、征地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所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都应以此为依据。

二、征地拆迁补偿的内容

征地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土地补偿费: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三、征地拆迁补偿的程序

公告: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

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签订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四、社会保障

征地拆迁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以上是关于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二、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三、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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