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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合同跟谁签订?协议签订的主体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7 12:05:2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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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合同跟谁签,一、拆迁合同跟谁签拆迁协议是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拆迁合同跟谁签订?协议签订的主体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一、拆迁合同跟谁签

拆迁协议是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协议签订的主体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征收过程中,到底谁才是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房屋征收主体应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就是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能是拆迁办,也可能是住建部门。

三、可以签口头协议吗

有的拆迁户在与征收方协商谈判的过程中,一旦听到了令人满意的补偿条件,就可能会丧失理智,仅仅凭着对方的口头承诺就与对方达成了协议;这个时候,拆迁户一定要注意,无论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条件有多么的“诱人”,都请各位明确一定要让征收方拿出白纸黑字的书面补偿协议,千万不要在最后关头仅听信口头协议。

综上,拆迁协议是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关于拆迁合同跟谁签这个问题北京圣运律师小编已为您详细解答,最后提醒大家,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就会产生法律效力,签署合同是应该认真阅读,千万不要草率签订。更多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圣运律师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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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主体资格

1.1协议适用主体范围

签订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协议的主体是什么

合同签约的主体

签署合同的主体

协议书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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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合同跟谁签,协议签订的主体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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