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登记费问题,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对土地登记收费的收费标准及免收范围均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属于免收范围的用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对土地登记收费的收费标准及免收范围均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属于免收范围的用地单位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换证登记过程中,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对属于单纯换发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一、土地收益金与出让金区别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与土地出让金区别如下:
1、土地收益金指土地使用者将所使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时,转让土地交易额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土地出让金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2、土地收益金主要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几大类,不同用途收费标准不一样,土地出让金为地面价,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
二、买房需要缴纳的费用
1、印花税
对房屋买卖双方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要贴在房屋买卖契约正本上,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3‰交纳。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及其他附着物营业额的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这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依营业税额为计费依据,税率为3%。
3、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房产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
①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②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计算公式:
①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评估值×70%×1.2%或:房产原值×70%×1.2%
②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由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手续费,征收的标准是按照国家房屋买卖成交价或保护价的1%,由买卖双方各缴纳一半。
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5、证书工本费
每件收费4元;共有权执照及他项权利执照,每件收费2元。印花税,每件5元。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6、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7、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8、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在房地产买卖中,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一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二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三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对出租的房屋,参照上述比例从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
9、土地税费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分
(一)全包征地方式
(二)实行半包方式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
10、土地证书
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城镇居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不超过30元。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土地登记规则中的土地登记收费:发证个人每证五元,单位每证十元。三资企业和其他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二十元。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一、如何定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证明,受法律保护。城市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市住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等住房用地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买卖该怎样缴纳税款
一、契税:支付方:买方。征收标准:(1)首套房且面积90平米以下,成交价*1%;(2)首套房且面积在90-144平米之间,成交价*1.5%;(3)其他:成交价*3%。二、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卖方。征收标准: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产为3%。)对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三、营业税:征收方式: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此项营业税由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附加和销售营业税组成,征收税率为5.6%。四、印花税:征收标准:买卖双方各0.05%。五、土地增值税:目前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一般城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六、登记费:征收标准:(1)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征收标准:(1)新建商品房按照3元/平方米收取,由转让方承担。(2)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由买方承担。(3)其他情况按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三、上海宅基地确权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土地登记费是指各地方政府为了有效开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调查、登记和颁发证书而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用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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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临律-关于土地登记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