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
(二)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律师收费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6%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5.5%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3%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2%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为200-1500元/小时。
(三)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但不得重复累加收费。
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
1.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本条款。
(四)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五)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
通知具体规定:
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及《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现将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
二、本通知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省外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法律服务、省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外省提供法律服务,可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也可执行登记设立地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除以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四、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附表外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参与信访、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援助等公益事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公益补助等形式解决经费问题,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律师调解,费用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等其他收费方式。
七、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评估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和律师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八、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确需变更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九、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代付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十、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十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约定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效工作时间计时规则。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十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十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等公布本通知、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职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法律服务,收取法律服务费,参照本通知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下浮20%执行。
十六、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价费〔2008〕246号)停止执行。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
5,000元
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
5,000元的按
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
1,000万元部分(含
1,000万元)为4%-6%;
(6)
1,000万元至
2,000万元部分(含
2,000万元)为3%-5%;
(7)
2,000万元至
5,000万元部分(含
5,000万元)为2%-4%;
(8)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4.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6%-30%,可另比照该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费收取基础代理费,原则上不能采取不收取基础代理费的全风险代理方式。7.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符合上述第5项规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8.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执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进行风险代理或计时收费。9.代理民事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过1.5倍收费,亦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风险代理或者计时收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3%-2%
10000000元以上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代理申诉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七、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办案时间太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团犯罪、涉外等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本收费标准的4倍。对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
八、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九、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下限的30%。
十、以上各类收费金额按人民币计收。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收取外币。
综上所述律师费是指律师向法律事务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是根据案件类型、地区,采取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律师不能私自收取委托人的其它费用,律师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法律文件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20
●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收费标准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8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9
●金寨县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是什么?,金寨县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最新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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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