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垣光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征地补偿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垣光,男,汉族,1951年8月8日出生,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八坊祥兴西街13号。 委托代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垣光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建 兴 审 判 员 林 义 学 审 判 员 陈 秀 武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建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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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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