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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分配,应不应该以生产队为单位使用?征地补偿款分配,应不应该以生产队为单位: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08 10:38:0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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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分配,应不应该以生产队为单位,天津蓟县城关镇西井峪村,坐落在旅游风景区府君山上,是个只有600多人的村庄。前不久,200多名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平等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1982年农村开始

征地补偿款分配,应不应该以生产队为单位使用?征地补偿款分配,应不应该以生产队为单位: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天津蓟县城关镇西井峪村,坐落在旅游风景区府君山上,是个只有600多人的村庄。前不久,200多名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平等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

“1982年农村开始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就没有生产队了。我在生产队工作了二十年,对生产队的情况是最了解的,就是因为1982年宣布散队了,我才不能继续在队里当会计了。”今年71岁的西井峪村村民王贵对记者说。

“我村三个生产队一直存在着,土地也是按队分的。”西井峪村党支部书记周荣华说。

其实,双方关于“村里还有没有生产队”上的争执,源于一次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有没有生产队这一组织形式,决定着这些补偿款的分配模式。

村民自治与法院判决 村民该走哪条路?

2007年1月,因开发蓟县旅游集散地项目,西井峪村被征用土地748.886亩,村里共得土地补偿款等费用3000余万元。

据西井峪村党支部书记周荣华介绍,该村原有三个生产队,此次被征用的土地,除了有0.54亩属于原来第一生产队的外,大部分属于是原第二生产队和第三生产队。

2007年9月,村委会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未将原第一生产队的村民列为补偿对象。“没有他们的地,跟他们没关系。所以只在对第二第三生产队入户征求村民意见后,发放了第一批补偿款。”周荣华说。

为此,原第一生产队的村民感到不公平。“生产队早就不存在了,土地应该属于村集体所有,我们有村民资格,就应该有同等的补偿权利。”在村民王贵的家里,一位村民对记者说。

因为不满村里的分配方案,原第一生产队的197名村民,以家庭为单位,将61份诉状送到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状告村委会,要求法院确认他们为西井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判令他们享有平均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还有六七个三队的人因不满二队分的钱多也提起了相同的诉讼。这个只有600多人的村庄,就有200多人走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村虽原有三个生产队,但从现有的被告村农村家庭承包合同书中所反映出的,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发包方,均为蓟县城关镇西井峪村村民委员会。生产队现在对内对外,均没有履行权利和义务。故应确认原告具有蓟县城关镇西井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但是关于土地补偿款怎么分配,法院认为这应该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没有作出明确判决。”村民代理律师说。

一审判决之后,村民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他们享有要求西井峪村村民委员会,平均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承认了我们的资格,也就应该承认我们相应的权利。”一位村民说。

二审法院虽对一些历史上的问题进行了查实,但是最后还是认为,上诉人主张应获得被征用的部分土地补偿费,以及村委会主张该村历史形成的经济组织结构内部核算和分配制度,均属于该村民委员会自治范畴。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西井峪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再次被推回到村民自治的范畴。

依照惯例还是法律?

西井峪村村委会的代理人之一,同时也是蓟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所长的陈爱国对记者说:“以前村里也出现过土地被征用的情况,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都是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按各生产队被征用土地的数量在本生产队内人均分配,即多征多分,少征少分,各生产队的人均分配土地补偿费数额不等。”

陈爱国举了一个例子:“2003年,西井峪村村民委员会三个生产队的部分承包土地被征用。第一生产队的地被征得多,所以第一生产队每人都拿到了1.8万元的补偿。二队三队因为被征得少,所以补偿费每个人平均少拿了三到四千。”

“之前西井峪村几次被征地,涉及到的第一生产队的土地都比较多,所以他们得到的补偿就多。这次征地,涉及到他们的少,他们却要求平均分配。如果镇里满足了他们的要求,第二、第三生产队的村民很难同意。现在双方都各执一辞,镇里为了解决这个事情非常头痛,两拨村民都曾到镇里来闹,情绪都很激动。”城关镇一位干部说。

据介绍,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西井峪村以生产队为单位确定和分配了承包地亩数和其他财产,三个生产队所承包的土地亩数不同。另外,西井峪村历史上曾经有过几次土地被征用的情况。由于各队占地数量不一样,以前的几次征地补偿都是以生产队为单位分配的。

但是上诉一方的村民说:“不管以前的怎么分,现在我们要求按照法律办事没有错。以前几次分配,都是经西井峪村民委员会召开党员和群众代表大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当时大家都同意了。但是这次,村委会在分配补偿款之前,并没有经过群众代表大会及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所以不合法。”

“我们不是不想开村民大会,是一队的人不愿意参加。”一位村干部说。

“开会就开会吧,还说要出去参观。我们为什么要去?”原一队的村民说。

“我们怕村民们情绪激动,所以特意把村民们叫到外边开会,还安排了参观,是想平复他们的情绪。”镇里一位干部说。

“村干部很多都是原二队的,我们不信任他们。如果我们参加了,二队三队的人加起来比我们多,那么他们会不会说会议已经经过多数人同意?我们有200来人,不是少数人,我们的要求不能被忽略。”

村民自治 法律制度体系亟需完善

北京新启蒙村民自治研究所所长熊伟,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西井峪村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虽然我国在1998年就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体系还非常不完善。

早在几年前,就有很多人大代表呼吁国家出台《村务公开条例》。我们接触过一些案例,村委会把土地卖了,村民都不知道。这样的问题还很普遍地存在着。我们亟需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涉及土地补偿等一些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

“村民代表大会是应该开,但是警惕‘多数人暴政’也是现在研究村民自治领域的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熊伟认为,“通过村民大会,多数人有可能很不合理地侵害了一少部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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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头条-征地补偿款分配,应不应该以生产队为单位,征地补偿款分配,应不应该以生产队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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