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号令征收房屋面积赔偿细节 ,法律分析:103号令征收赔偿细则是指《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办法内容包括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内容;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地补偿费
法律分析:
103号令征收赔偿细则是指《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办法内容包括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内容;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等。
一、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二、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103号令适用的征收情况如下 :
第一,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征收补偿只有四项:
1、土地补偿费;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
3、安置补偿费,即所谓的人头费;
4、社保费用。
第二、土地补偿费得计算。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收的耕地数量。第三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具体计算土地补偿费的公式为: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x前三年平均年产值x补偿倍数(6-10)2.土地补偿费还有一种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即片区综合地价法。一个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后,便可以在征地补偿测算中直接应用,计算公式为:征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x被征地面积。其中,区片地价为被征地所属等级的单位地价。片区综合地价法对农民比较公平,而产值倍数法的补偿标准是很低的。第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征地补偿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按照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由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实际经济价值是可以估算的,对于未制定补偿标准的地区,可以通过作为第三方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第四,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公式为:安置补助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x补偿倍数x安置人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应当是指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平均年产值,其标准应当与土地补偿费计算时的产值标准一致。“补偿倍数”为4~6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第五,社保问题:“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六,房屋拆迁补偿费:按照长沙市103号令的规定,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征收补偿只有四项:1、土地补偿费;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3、安置补偿费,即所谓的人头费;4、社保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房屋征收103号文件
●103号令征收赔偿细则
●征收103号令的收法
●土地征收103号文件
●拆迁103号文件
●拆迁补偿10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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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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