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地方减少行政性事业收税,在以下地方可以减少行政性事业收税:一、企业所得税方面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
在以下地方可以减少行政性事业收税: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同样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样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政策。
三、增值税方面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以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等,也可享受增值税的免征。
总的来说,减少行政性事业收税的地方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技术转让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特定项目。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行政事业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准备事项有哪些
1、做好年终盘点工作,对企业的资产及债权进行盘点核对,对清理出来的需报批的财产损失,连同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及时准备报批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主要包括:
①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的损失;
②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③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注意各项目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情形,要充分利用);
④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包括转让损失);
⑤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⑥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⑦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2、检查有无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在12月份及时做出补提补计,做到应提均提、应计均计。
①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情况,对漏计折旧、漏计摊销的予以补提补计。
②检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情况,这两项费用是法定的可以按计税工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的费用,是企业的一项权益,应计提。工会经费不缴纳的不用计提。
3、查阅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最好建立纳税调整台账),查找与本期纳税申报有关系的事项。主要包括:
①未弥补亏损;
②纳税调整事项,如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广告费等。
4、对年度账务进行梳理,整理本年度发生的纳税调整事项,做到心中有数。能通过账务处理的,最好在年度结账前进行处理。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下面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了解)(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3)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重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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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哪些地方减少行政性事业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