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房子拆迁赔偿规定,法律分析:职工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产权属于个人。也就是说,职工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房屋拆迁补偿权属于职工。其拆迁补偿安置也参照普通商品房的规定。如果员工选择产权交易的补偿方式,将继续享有有限的产权;如果是
法律分析:
职工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产权属于个人。也就是说,职工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房屋拆迁补偿权属于职工。其拆迁补偿安置也参照普通商品房的规定。如果员工选择产权交易的补偿方式,将继续享有有限的产权;如果是货币补偿,职工在购房满五年后,可享受全部补偿安置权。如果5年未购房,需与单位分摊住房补偿款与购房成本的差额。在实践中,如果单位不主张权利,也属于职工个人。
法律依据:
《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即职工有占有、使用权及有限的处分权,该房屋拆迁补偿的权利,全部属于职工。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职工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产权属于个人。也就是说,职工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房屋拆迁补偿权属于职工。其拆迁补偿安置也参照普通商品房的规定。如果员工选择产权交易的补偿方式,将继续享有有限的产权;如果是货币补偿,职工在购房满五年后,可享受全部补偿安置权。如果5年未购房,需与单位分摊住房补偿款与购房成本的差额。在实践中,如果单位不主张权利,也属于职工个人。
法律依据:《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即职工有占有、使用权及有限的处分权,该房屋拆迁补偿的权利,全部属于职工。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企业产权的房子拆迁有补偿,对于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是以租赁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并不影响承租人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但企业产权房需要结合当时的建设年限、历史原因和政策来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虽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都规定不承认违法建筑,但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此时应在专业人士的帮助或指导下,争取合理的补偿。
一、城管拆除违章建筑给补偿吗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施行,其中对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及对违法建设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程序未完结前,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没有土地使用证遇到强拆怎么办
一般情形下,没有土地证可能得不到完整的拆迁补偿。所以,如果没有土地证就需要村(居)委会的认定,或者到土地地籍部门补办土地登记颁发土地手续。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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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临律-企业产权房子拆迁赔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