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改制会计处理是怎样的,以下就是企业搬迁改制会计处理问题的解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
以下就是企业搬迁改制会计处理问题的解答: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收入,均不征收营业税。但是,税收政策强调不征收营业税的补偿收入,仅指按照国家标准取得的收入。
现实中,支付补偿款项的单位往往是一些实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对从这些单位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而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因此,无论资金来源何处,纳税人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拆迁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其次,产权置换的房屋要缴纳营业税。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一是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二是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上述产权置换中,由于负责补偿的单位将自己的房屋抵债换出,按照税法规定,其置换出去的房产应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继续经营问题.改制过程中股东对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一般会有一个协议,有的企业由新老股东共享,有的由老股东享有.不同的继续经营期利润处理方案对账务处理也有不同的影响,对这段时间经营成果的处理应在旧账中进行: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老股东享有,则企业应作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新老股东共享,则企业无须作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4.会计政策变更问题.由于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企业改制前后一般会涉及到会计制度的变更.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的国有企业旧账通常执行行业会计制度,而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后,新账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问题.对新账中固定资产如何人账,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主张按评估确认的重置价值人账,即按评估的累计折旧入账,在具体账务处理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和净资产;一种主张按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人账,不体现累计折旧.二,企业改制中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
改制企业土地的处理.在企业改制中,国有企业土地处置是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组,对占有国有划拨土地应当进行评估并按照土地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共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采取作价人股方式的,评估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随同改制企业国有资本一并折股,增加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份;二是采取出让方式,由公司制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是采用租赁方式,由公司制企业租赁使用,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资产评估基准日至重组完成日或改制完成日实现净利润的归属问题.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资产重组完成日或公司制完成日实现净利润的归属,一直是会计实务界探讨的问题.这个问题类似一般企业资产评估日至改制完成日实现净利润的归属处理.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一号》中指出:"关于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问题.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问公司已实现利润的分配情况.如果上述期间实现的利润已分配给发起人的,且自评估基准日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未根据评估价值进行成本结转或调整折旧或摊销计提数的,公司应当说明上述利润分配是否会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影响公司资本保全;并明确由此产生出资不实或影响资本保全的责任及具体解决办法."不过这部分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比较公平合理,也较容易为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3.新设公司出资人以货币资金溢价出资问题.一般而言,存续公司新增股东增资或者原有股东增资,在公司原先盈利的情况下,采取溢价折股方式出资比较常见.新设公司如果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存在溢价.但有时有的企业希望自己的注册资本不要太大,而自有资金又不能减小,就采取货币资金溢价出资的方式.股东溢价出资本身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精神.需要关注的是,同一时期出资的各类股东的溢价比例必须一致,以符合同股同权的基本要求.4.国有股单方减资的会计处理.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O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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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收入,均不征收营业税。但是,税收政策强调不征收营业税的补偿收入,仅指按照国家标准取得的收入。
现实中,支付补偿款项的单位往往是一些实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对从这些单位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而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因此,无论资金来源何处,纳税人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拆迁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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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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