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之后的追责,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强拆之后的追责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强拆被确认违法后追责案例●强拆追责的步骤●强拆之后如何进行索赔。
关于强行拆迁,我国多部法律都规定了拆迁方应当承担法定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令禁止暴力强拆行为并且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确实是非法拆除的,那相应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对相关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国家赔偿法》 1、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是权利不对等造下的恶果,强拆致人伤亡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只是现实生活中鲜有人被追究责任罢了。
强拆,国家已经明令禁止。 如果参与强拆,发生群殴被刑事拘留,依法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具体的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而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政府,应该找该机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立即报警求助,同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在被侵害之后可以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私自强拆为侵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房屋拆迁后,建筑材料及房屋附属物(如门窗等),均归被拆迁户所有。但是,如果因被拆迁户不同意拆迁,拆迁方采取了合法的强拆措施,则建筑材料及房屋附属物的损失由被拆迁户承担,且被拆迁户还要承担强拆的费用。 现实中,房屋建筑材料及附属物,都是被拆迁户在统一正式拆迁之前,自行拆走;统一拆迁时,拆迁户没有拆走的,视为放弃权利。
拆除并恢复原状后,一般就不再追究他责了。但是有滥伐林木幼树数量达到500~1000株的行为构成犯罪。
拆除建筑物是否违法,要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确认。1、合法建筑物,未经过法律程序,没有征得其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拆除,否则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有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合法建筑,但因国家利益特殊需要(如书库移民拆迁,军事工程需要拆迁等等),必须作拆除的,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拆迁。但对其所有权人必须给与赔偿或补偿;3、非法建筑,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建筑物主人拆除而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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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强拆之后的追责,强拆后追究谁的责任
投稿:马和丹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