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条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强拆条例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强拆法律依据●强拆法规●强拆相关法律。
强拆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知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道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强制拆迁的程序: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 审查 → 组织听证 → 报批 → 证据保回全 → 实施 二、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答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强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是一件大事情,因此强拆不是想拆就能拆,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有这样一些条件:1、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合法。比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有合法的征收决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当已经取得了征地批文。2、征收方的征收程序合法。比如,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履行了公告、登记、评估、听证、催告等程序,保障了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等各项权利。3、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了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偿,又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通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来说,强拆的户数不高于总拆迁的户数的5%才能启动强拆,而且,合法的强拆有一个较长的流程和环节,很多地方并没有走这个流程和环节就启动强拆,这是属于违法强拆。
有关于强制拆除的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强拆是可以的,没有法律条例说不许强拆的,对于符合强拆条件(即仲裁之后逾期仍不肯搬走的)的,就可以强拆。
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需要先对被拆迁人进行经济补偿才能拆迁,所以未补偿强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可能合法也可能违法。强拆分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的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强拆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强拆不违法。
强制拆迁的法定流程: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强拆肯定是不可以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关于强行拆迁,我国多部法律都规定了拆迁方应当承担法定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令禁止暴力强拆行为并且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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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强拆条例,公安不得参与强拆条例
投稿:孟艺一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