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以“证明”的方式认定违建合法吗?,- 引 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了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需要征地拆迁来腾出土地用于建设道路、学校、医院和商业等公共设施。近日,吴某某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收到一张《建设手续核查证明》,将吴某某
- 引 言 -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了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需要征地拆迁来腾出土地用于建设道路、学校、医院和商业等公共设施。
近日,吴某某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收到一张《建设手续核查证明》,将吴某某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几日后便被强制拆除。
那么,该违建认定及拆除行为合法吗?(注:本文中关于违建认定的主体、流程等均以西安市为例)
一、什么是违建?
我们通常所称的违建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这些建筑可能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影响城市公共空间、市容市貌、危害公共安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特点。
但根据《西安市违法建设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也有部分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不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情形,如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文件的,以及已纳入土地征收拆迁范围内等,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范畴。
二、违建认定的主体
/ 法律法规 /
《城乡规划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制止、处罚、拆除、没收。
但各省市确定的违建认定主体存在不同规定,按照《西安市规划局 西安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市规发〔2017〕50号),规划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认定,并将认定意见函告城管部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建行为进行制止、处罚、拆除、没收等工作。
三、违建认定的基本程序
01
线索发现
主要通过巡查、卫片执法、举报、媒体反映等渠道
02
线索核查
指派不少于两名执法监察人员,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查
03
核实踏勘
进入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检查、丈量、拍照核实取得规划手续情况等
04
研判确定
结合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对违法建设的初步认定意见,提交执法监察队研究确定
05
认定转办
认定意见经研判确定后,将认定意见函告城管部门
四、违建拆除程序
规划部门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认定后,城管部门需要根据规划部门的认定意见,按照法定程序下达法律文书,并负责具体执法工作。
强制拆除工作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先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的认定、处罚、拆除等均有严格的依据和流程,在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违法建设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并作出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前,不能仅以一纸证明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设。
作者介绍
屈虎虎
华格律所行政业务部主办律师
华格律所政府法律服务中心首席律师
屈虎虎律师服务于多家行政单位,参与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100余起,审核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法律审核500余件,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百余次,积累了处理闲置土地、自然资源违法和处理信访、投诉、举报及信息公开的丰富经验。熟悉行政单位的工作流程与环境,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解决和处理各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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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屈虎虎
审核 | 李 超
图片 | 摄图网
强拆违章建筑引发纠纷,当事人起诉的,要确定被告,政府拆迁部门是实施主体,因此应当认定为被告。拆迁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因为拆迁问题,而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需要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并且需要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拆迁发生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强拆的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拆迁时对于违建的认定,如下:
1、两个时间节点前建造的房屋
首先,《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经审议通过,并于1987年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农村居民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限制规定,因而不应当作为违法建筑处理。拆迁部门对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认定为“违建”的,于法无据,被拆迁方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其次,由于《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通过实施,并规定建造房屋必须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对于2008年之前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由于并没有相关的条文和处罚决定,因而不能被轻易认定为“违建”。
2、未批先建,存在程序违法的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因而,对于没有办理批建手续,但拥有选址意见书,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违法建筑,属于程序违法的建筑,要求其缴纳相关费用并补齐程序后,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
3、招商引资兴建的房屋
很多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成立相关的招商局进行招商引资,并同意其先在土地上兴建厂房,后补办手续,但由于土地性质等各项问题导致企业在办理部分手续时无法办理。这种厂房不得随便认定为“违建”,政府招商引资作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是对建筑合法性的认定,若日后再认定为“违建”,有损政府公信力。
4、从政府手中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售乡镇企业的剩余土地使用权,若在拍卖过程中出现地上建筑物没有相关证件手续的情况,在私营企业收购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后,不应当认定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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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头条-征地拆迁过程中以“证明”的方式认定违建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