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房屋被强拆,区政府辩称排除妨碍?法院:不合法!,近期,各地疫情又再次分散性的出现,在疫情防控的同时,各地的征收工作也在进行当中。虽然各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不同,但不管是哪里,征收部门都必须依法实施征收行为。说是这么说,但如果真的遇到了
近期,各地疫情又再次分散性的出现,在疫情防控的同时,各地的征收工作也在进行当中。虽然各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不同,但不管是哪里,征收部门都必须依法实施征收行为。说是这么说,但如果真的遇到了违法征收,该如何应对呢?
案情简介
梁某在河南省漯河市有一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有合法的房产证。2019年9月初,当地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10月末,区政府直接组织人员对梁某房屋实施了强拆,屋内物品全被毁损,梁某损失惨重。梁某十分气愤,下定决定一定要维权到底,立即委托律师介入。在律师的帮助下,梁某针对区政府的强拆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梁某的房屋已经被依法征收,经多次与梁某沟通,梁某拒不交出房屋,严重影响了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区政府让指挥部对梁某的房屋实施强拆属于代履行排除妨碍,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在本案中,区政府认可梁某的房屋是由指挥部实施的强拆,而该指挥部是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此,责任应该由被告区政府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查明,区政府并没有与梁某签订补偿协议,区政府虽然作出了补偿决定,但是该补偿决定已经因违法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区政府让其成立的指挥部对梁某房屋实施强拆,违反法律规定,区政府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总结
一旦发生了强拆情况,光是愤怒是没用的,此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是必要的,通过诉讼确认强拆违法,此后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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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告田某某公公去世前,通过抓阄的形式对其自家房屋进行了分割,原告田某某丈夫与被告李世民分得三间瓦房,左边房屋归被告所有,右边房屋归原告所有,中间厅房原、被告各一半。由于厅房大门靠近被告房屋,被告实际占用厅房且拒绝归还原告半间厅房。瓦房旁边有平房一间,原告公公去世前约定兄弟姐妹谁将精神不太好的三妹嫁出去,房子就归谁所有。后原告田某某丈夫实现约定,房子归原告所有,且自1982年开始一直占有此房。2016年农历腊月27日,被告将原告此房家具扔出门外将房屋占为己有,目前房屋已被乡政府拆迁队拆除,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此宅基地所有权应为原告所有,现被告李世民强占房屋且以各种理由拒绝搬出。原告以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世民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半间房屋(瓦房)腾出归还原告,并确定一间平房宅基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同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河南排除妨害纠纷怎样维权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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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头条-河南漯河:房屋被强拆,区政府辩称排除妨碍?法院: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