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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全文: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2 08:13:2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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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法律分析:制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确对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

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全文: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

法律分析:

制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确对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统计、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二、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建议办法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附则。从防惩统计造假作假的责任界定、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对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或检查)对象责任人员明确了适用对象、情形认定和处分处理建议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

拓展资料:前款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

法律依据:《建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关责任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严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失察,且造成不良后果:(一)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主要价值量指标失实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上60%以下,其他指标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二)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主要价值量指标失实数额为应报数的30%以下,其他指标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

三、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

前款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统计机构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由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一)公务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党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央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坚决反对和惩治任何形式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条 统计机构应当做好对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处分处理建议和案件移送工作的组织协调,增强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办理相关事项的能力。

第六条 统计机构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和立案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同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按照本办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依纪依法追究统计机构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加强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察地方和部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发展规划处 (ycvc.edu.cn)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

前款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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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临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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