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签了协议房子被拆,拆迁部门不发补偿款?法院:违法,一、案情简介张某系福建省福州市xx区xx村人。1992年,张某和本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了本村部分土地,用于开办汽修厂。随后,张某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了1000平
一、案情简介张某系福建省福州市xx区xx村人。1992年,张某和本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了本村部分土地,用于开办汽修厂。随后,张某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了1000平方米的厂房。
2018年6月,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xx村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征收部门为房管局。2018年7月,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来和张某协商补偿事宜,张某痛快地答应了,双方签订协议,张某于一个月内腾空房屋,交付给第三方拆迁公司拆除;房管局在张某交付房屋后一次性补偿张某85万元。
2018年8月,张某便腾空了厂房,交付给拆迁公司。但房管局并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责任,直到2018年12月,张某的房屋被拆迁公司拆除,张某都没有领到补偿款。
2019年1月,张某再次到房管局索要补偿款,结果对方告知张某,厂房涉及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的风险,暂缓发放补偿款,待调查清楚后再和张某协商。张某不服,便将房管局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支付补偿款和利息。
法庭上,房管局辩称:张某的厂房并非全部建设在其租赁的集体土地上,有一部分占用了郊区某国有石化厂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的风险,因此没有发放补偿款。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发现,张某的厂房确实有一部分占用了某国有石化厂的土地,但该石化厂对搭建在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并不主张权利。
二、法院审理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具体到本案中,房管局和张某签订了了房屋征收协议,张某按照协议2018年8月交付了房屋,虽然协议中的厂房,确存在有搭盖在他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情形,但该权利人并不主张房屋的补偿权利,因此房管局也应当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在2018年8月,一次性向张某发放补偿款85万元。
房屋的征收补偿,系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房管局不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张某要求房管局支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从2018年8月起算,截至补偿款付清之日止。
三、法院判决判决房管局向张某支付85万元及其利息。
三、律师总结在征地拆迁中,一旦拆迁户和征收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就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
拆迁户要履行协议,交付房屋,如果拒不交付,征收部门在通知拆迁户腾空房屋后,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了。当然,直接强拆肯定是违法的,但强拆之后拆迁户能获得的补偿,基本也和协议中的相差无几,最多是再赔偿一些室内物品损失。
征收部门也要履行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如果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拆迁户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要求补偿款的同时,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征收部门如果依旧不支付,拆迁户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无产权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如下所列: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
(二)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该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三)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产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四)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
(五)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法律分析:
福州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一般在国有土地上实行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都包括房屋整体价值的补偿,应拆迁房屋停止工作的补偿和搬迁户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各种当地制订的补偿等各种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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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头条-福建福州:签了协议房子被拆,拆迁部门不发补偿款?法院: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