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工商查封了怎么办,法律主观:工商查封不超过60日能解除。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
工商查封不超过60日能解除。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规定的是假冒行为,您销售产品可能涉嫌假冒。 工商查处包括调查阶段和处罚阶段。是否属于违法还不确定,您应当根据工商局的具体理由积极回应,并要求厂家与您一同进行应对。 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分公司设立的流程和总公司设立的流程大同小异,但细微之处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需要通过总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提交名称给工商部门审查批准,同时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法律分析
名称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外资企业分公司注册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质量技术监督局
(1)填写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携带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3)其他组织应提交相关依法成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等。
(4)分支机构还请携带上级主管机构的代码证书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国、地税)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分公司设立的流程和总公司设立的流程大同小异,但细微之处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比如说首先需要通过总公司的股东会议来作出决议,然后再设立名称提交给工商部门,一些材料最终还是由工商部门进行一个审查和批准,当然税务登记证也是需要的。
结语
分公司设立和总公司设立的流程大致相同,但仍有细微差别。首先,总公司需通过股东会议决议确定设立分公司的事项,然后提交工商部门进行名称核准。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等。此外,还需提供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等。最后,还需办理税务登记证。请注意,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根据当地法规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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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临律-被工商查封了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