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户消亡土地没到三十年怎么处理?,律师解答:当一户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主体因各种原因“消亡”时,其占用的土地在限制性出让期限(一般为30年)内没有出现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无人接续经营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针对整户消亡土地没
律师解答:
当一户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主体因各种原因“消亡”时,其占用的土地在限制性出让期限(一般为30年)内没有出现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无人接续经营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针对整户消亡土地没到三十年的情况,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可知,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家庭承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户承包地要保持稳定,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
法律分析:
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没有继承人的,由发包方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一条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分析:1、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3、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h3>四、农村整户消亡什么情况下土地收回?法律分析:
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没有继承人的,由发包方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一条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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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整户消亡土地没到三十年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