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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有权处理土地纠纷吗?,镇政府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程序: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1 20:11:4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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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有权处理土地纠纷吗?,法律分析:《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对于

镇政府有权处理土地纠纷吗?,镇政府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程序: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镇政府有权处理土地纠纷吗?

法律分析:《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或者不愿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镇)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乡镇政府是否有权处置土地所有权纠纷

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政府处理,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可以由乡镇级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一、争议宅基地解除后如何确权

目前《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3种:

1、协商处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据此规定,公民之间产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复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行政诉讼。《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产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进行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镇政府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就镇政府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程序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局或镇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b、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及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3)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2、审查

国土局、国土所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日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县国土局,县、镇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政府授权,由县国土局作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受理

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

响案件的处理。

4、确定案件承办人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国土局局长决定。

5、调查取证

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6、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县国土局印章后生效。县国土局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7、提出处理意见,草拟处理决定书,报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镇国土所或县国土局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书,将案卷上报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8、送达处理决定书。

h3>四、乡镇政府是否有权处置土地所有权纠纷

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政府处理,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可以由乡镇级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一、争议宅基地解除后如何确权

目前《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3种:

1、协商处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据此规定,公民之间产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复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行政诉讼。《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产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进行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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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镇政府有权处理土地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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