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事务三公开指的是什么?,法律分析: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三公开是指: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及时公开组织建设、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
法律分析:
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三公开是指: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及时公开组织建设、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及时公开组织建设、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健全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支持建立“村民微信群”、“乡村公众号”等,推进村级事务即时公开,加强群众对村级权力有效监督。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务三公开制度主要包括财务、事务和政务三个方面。
1.财务公开。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开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其中,财务公开应包括各种承包费、管理费和利润的收支;兴办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及烈属、军属、五保户所需资金的收支;处理集体财产的收支;国家下拨资金的收支;水电费等各种代收缴费用的收支;村干部补贴、差旅费、招待费的支出;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种粮直接补贴和退耕还林还草款收支等情况。
2.事务公开。包括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水利工程、引水工程、电力设施的承包,拍卖、转让、出租、征用及兑现情况;村办企业等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兴办村办学校、文化站、运动场、敬老院、道路、生态文明建设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水电价、水电费交纳的数额及管理情况;村干部以及其他人员享受补助的人数和标准;村民承担的以资代劳情况等。
3.政务公开。包括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年度人口出生、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国家征用土地情况;政府下拨的救灾救济、抚恤、扶贫等款物的品种、数量以及接受村民的名单、发放品种及数量;宅基地申请的户名、地点、面积、理由、上报、审批等情况;村民负担的税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重大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的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三公开是指: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及时公开组织建设、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及时公开组织建设、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健全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支持建立“村民微信群”、“乡村公众号”等,推进村级事务即时公开,加强群众对村级权力有效监督。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h3>四、村级事务单位三公开制度是什么?村务三公开制度主要包括财务、事务和政务三个方面。
1.财务公开。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开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其中,财务公开应包括各种承包费、管理费和利润的收支;兴办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及烈属、军属、五保户所需资金的收支;处理集体财产的收支;国家下拨资金的收支;水电费等各种代收缴费用的收支;村干部补贴、差旅费、招待费的支出;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种粮直接补贴和退耕还林还草款收支等情况。
2.事务公开。包括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水利工程、引水工程、电力设施的承包,拍卖、转让、出租、征用及兑现情况;村办企业等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兴办村办学校、文化站、运动场、敬老院、道路、生态文明建设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水电价、水电费交纳的数额及管理情况;村干部以及其他人员享受补助的人数和标准;村民承担的以资代劳情况等。
3.政务公开。包括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年度人口出生、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国家征用土地情况;政府下拨的救灾救济、抚恤、扶贫等款物的品种、数量以及接受村民的名单、发放品种及数量;宅基地申请的户名、地点、面积、理由、上报、审批等情况;村民负担的税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重大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的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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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临律-村级事务三公开指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