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包括:
1、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包括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落实集体资产所有权,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2、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包括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完善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3、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体制机制,包括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有关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中国布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试点的目标在于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这是农村改革一项重要顶层设计,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重大制度创新。
试点方案提出了改革试点的目标原则:要通过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完善权能,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陈晓华强调,在改革试点中,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既要发挥集体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探索发展壮大股份合作经济的途径;要坚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守住防止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的底线,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要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确保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坚持重点突出和风险可控,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分析: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这是农村改革一项重要顶层设计,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重大制度创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h3>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包括:
1、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包括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落实集体资产所有权,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2、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包括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完善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3、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体制机制,包括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有关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中国布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试点的目标在于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这是农村改革一项重要顶层设计,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重大制度创新。
试点方案提出了改革试点的目标原则:要通过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完善权能,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陈晓华强调,在改革试点中,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既要发挥集体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探索发展壮大股份合作经济的途径;要坚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守住防止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的底线,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要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确保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坚持重点突出和风险可控,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效率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什么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包括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什么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
●我国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类型有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什么意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临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