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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收理小产权房案件,江苏小产权房买卖纠纷诉讼管辖法院: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1 03:10:3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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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收理小产权房案件,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小产权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且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收理小产权房案件,江苏小产权房买卖纠纷诉讼管辖法院: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收理小产权房案件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小产权房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且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因此,如果涉及小产权房的纠纷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进行登记立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小产权房的买卖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也就是说,小产权房的建设和销售可能违反了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在处理小产权房案件时,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另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相关内容,但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性,其并不能完全适用这些规定。因此,在处理小产权房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有效性、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等。

总之,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小产权房案件,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如果您涉及此类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

二、小产权房法院不予受理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或者购买的“小产权房”,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权获得相应赔偿,法院也不予受理。

一、小产权房被拆迁时能不能获得补偿呢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者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

具体来说小产权房在拆迁过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小产权房的性质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如果小产权房卖给了外村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拆迁时可以获得补偿,但是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享有。

第二种情况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不予补偿,所以提醒大家,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若涉及到拆迁问题,建议与拆迁人协商处理。

二、小产权房有征收补偿标准吗

小产权房没有征收补偿标准。小产权房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通常被称为标题的协议。小产权房的性质属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集体人的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因此销售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确定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宅基地使用者,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原则上只能由所有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三、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释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一户农村家庭只能申请使用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使用。

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具体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三、江苏小产权房买卖纠纷诉讼管辖法院

江苏小产权房买卖纠纷诉讼管辖法院这一问题,解答如下: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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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收理小产权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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