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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款村造房上诉法院怎么判决,起诉村委会征地补偿案例: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9 07:32:4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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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款村造房上诉法院怎么判决,赞助款村造房的上诉法院判决会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判决情况和相关法律依据:一、关于赞助款的性质和合同约定如果赞助款是作为捐赠或无偿资助给予村造房项目,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回报或权益,那么

赞助款村造房上诉法院怎么判决,起诉村委会征地补偿案例: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赞助款村造房上诉法院怎么判决

赞助款村造房的上诉法院判决会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判决情况和相关法律依据:

一、关于赞助款的性质和合同约定

如果赞助款是作为捐赠或无偿资助给予村造房项目,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回报或权益,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该赞助款为无偿赠与,无需返还。

如果赞助款是作为投资或借款给予村造房项目,并且双方签订了明确的合同,约定了回报方式、期限等条款,那么法院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判决。若村造房项目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法院可能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赞助款及支付利息等。

二、关于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赞助款纠纷发生后的三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告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但请注意,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

在村造房项目中,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问题也可能涉及赞助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如果赞助款纠纷与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有关,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赞助款村造房的上诉法院判决将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如果涉及合同纠纷,法院将依据合同约定判决;如果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问题,法院将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判决。同时,诉讼时效也是判决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二、被告只有农村自建房能不能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农村自建房屋如果不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房屋的,法院一般会对房屋进行拍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三、起诉村委会征地补偿案例

法律分析:原告刘x芳是x安县板东村3组的农民,于1990年3月与邻近的五山村村民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x芳结婚后,户口没有迁出,一直在村内生活。1995年x安县统一调整土地时,板东村委会分给原告1.5亩责任田,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2年9月,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政府征用了板东村民委400多亩的土地,原告的1.5亩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征用程序完毕,各类征地补偿费用也转支付给了板东村委会。板东村委会村干开会讨论明确了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在将土地补偿费用分发给农户时,板东村委会提出原告刘x芳已经出嫁,而且其丈夫属于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户口,原告应当在其夫家分地为理由,不能享受土地补偿费,仅发给原告1.5亩责任田的青苗补偿费,不发给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合计6万余元,而且没有安排刘x芳就业。丧失责任田,又没有得到土地补偿,使得原告刘x芳的生活确实困难。此后刘x芳多次找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没有结果。

为此,原告刘x芳于2014年10月向县法院起诉:因为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原告土地1.5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板东村委会截留,诉请给付原告。

被告板东村委会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原告应当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x芳的户籍一直在被告板东村委会,并在被告处分得责任田,现被告以原告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由,确定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分到户,唯截留原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没有安排就业,生活确实困难,应得到作为其生活补助的土地补偿费,被告应如数发给。被告拒不发放土地补偿费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益。故判决板东村委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6万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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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头条-赞助款村造房上诉法院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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