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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征用补偿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8 22:01:0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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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征用补偿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目前各地都对集体土地征收制定了补偿规定,一般是按被征用地前3年平均产值一定幅度的倍数,房屋安置补偿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制订;因为规定中存在着一定的幅度,在实际执行中,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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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耕地征用补偿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目前各地都对集体土地征收制定了补偿规定,一般是按被征用地前3年平均产值一定幅度的倍数,房屋安置补偿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制订;因为规定中存在着一定的幅度,在实际执行中,征收人可能考虑整体征收费用,出于降低成本,不一定是按最高标准倍数予以补偿,土地上的房屋考虑折旧等因素,补偿标准可能大大低于被征收人心理预期,被征收人不服即出现争议。

2、政府机关工作失误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其产生纠纷并导致行政诉讼,往往就有因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而造成,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认真负责,如上述案例

1,因核发土地承包使用权证时未严格审查核实,导致“一地两证”极不严肃的被动情况,最终因争夺征收补偿引起行政诉讼。

3、执法方式不当

一些征收拆迁单位缺乏大局意识和工作耐心,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方式,在拆迁工作中,甚至雇佣一些社会无业人员,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夜间突击拆迁等手段,违法强征强拆,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形成对峙局面。

4、后续安置补偿工作不妥当

安置补偿的后续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行政诉讼的一个原因;有些地方不严格执行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先安置后拆迁”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计划将被拆迁人安置进城或统一集中安置到固定地点的安置房,农民随即让出土地、迁出房屋,但在约定交付期限到期后,补偿款未足额到位、安置地点或安置房迟迟无法落实,形成后续工作无人问津的局面,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处于无法安定生活的状态;或者是虽然提供了安置房,但安置房地点有变或存在质量问题而令被拆迁人不满意,被拆迁人感觉被欺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而将政府诉至法院。

二、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

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归属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农村土地权属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二)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三)补偿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济难到位。

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

一、征地补偿款纠纷起诉书范本

原告:赵XX,女,74岁,蒙古族,农民,

原告:陈XX,男,52岁,蒙古族,农民,

被告:陈XX(又名陈XX),男,53岁,蒙古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支付二原告第一期土地补偿款共计96900元;

2、请求依法分割土地补偿款191250元整。

事实与理由:

原告赵XX系被告之母,原告陈XX与被告系兄弟关系。1981年农村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陈XX(系原告赵XX之夫)代表全家七口人承包了班定营村草地11.9亩,全家七口人包括陈XX(2009年8月20日去世),原告XX、原告陈XX,陈XX与陈XX(与被告系兄妹关系)、刘XX(系被告的奶奶,早年去世)和被告,其中陈XX、陈XX户口已迁出班定营村。2009年6月,XX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征用了XX村部分草地,其中包括陈XX家庭的11.9亩草地,根据村委会确定的分配方案,陈XX家庭的11.9亩土地补偿款,每亩补偿费50000元整,合计595000元,该笔款项全部归陈XX家庭七口人所有,根据补偿款到位情况分两期支付,一期补偿款按每亩38000元,共计452200元整(38000X11.9),剩余部分即142800元(12000X11.9)于2013年3月支付。原告认为,由于刘XX已去世,陈XX、陈XX户口已迁出,土地补偿款应当由陈XX(当时在世)、原告赵XX、原告陈XX和被告平均分配,每人应得148750元整(595000/4),但被告从XX村委会领取了第一期土地补偿费后,本应按每人113050元均分(452200/4),但其仅向原告二人和陈四娃每人支付了64600元,共计193800元(64600X3),除其应得113050元外(452200/4),将理应由其他三人均分的145350元(452200-113050-64600X3)据为己有。近日XX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将第二期土地补偿款共计142800元支付到XX村委会,班定营村委会认为两期款项均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给付原、被告合理的数额,建议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后再支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第一期补偿款共96900元,以及依法分割第二期土地补偿款。

此致

玉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二、征地补偿纠纷可以起诉到法院吗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第二,对于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生争议的,如果仅就农村土地上的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三,土地征收费用直接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收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补偿费用发放引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被征收人起诉征吸机关要求支付安置补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指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程序征收,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失地者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等费用。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是土地纠纷最受农民关注的案件,在适用法律程序时要加以区分。

三、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归属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2、由于农村土地权属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分配给该物的所有者,通常为农民个人所享有;安置补助费国家规定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若农民自谋职业,应发给农民个人。

3、但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存在三种模式,即乡镇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

4、因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解散,原来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分给各村内小组的农户承包经营,而且当初分地的时候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征收时这种潜在的权属不清问题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三个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即使属于村内小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本身就错综复杂,所以当发生农村拆迁补偿款纠纷时最好能心平气和、有事说事的协商解决。对于那些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的,可以参考上述的解决办法,和平的解决拆迁补偿纠纷,切不可采取暴力手段,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一、农村拆迁补偿款纠纷该如何处理

1、农村拆迁补偿款纠纷处理方式如下:当事人首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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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农村耕地征用补偿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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