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难的背后,是人性的黑暗还是制度的缺失?,讨薪难的背后,是人性的黑暗还是制度的缺失?
恶意讨薪是指员工通过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其他员工采取激进手段来要挟、勒索用人单位,企图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行为是违法的,员工应该采取协商、申请调解或者仲裁等合法的方式来讨薪。表现形式为:
1、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
2、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
3、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发包方发生矛盾。
4、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
5、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表现形式为: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
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
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发包方发生矛盾。
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
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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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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