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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的含义及作用,农民工工资制度 -法律知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9 23:07:0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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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的含义及作用,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劳务协作队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的制度。一、农民工工资拖欠没有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的含义及作用,农民工工资制度 -法律知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的含义及作用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劳务协作队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的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没有合同怎么办找谁

工地欠薪可用以下方式解决:

1、建设工地向当地住建局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投诉,要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不是建设领域工程,就向该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交通领域去交通部门、水利工程去水利部门、国家投资性工程去发改委

2、向当地人社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处理;

3、还可以向当地信访部门寻求支持,调解解决。

4、拨打市长公开电话。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有两种情况:1、按公司资质在当地住建局缴纳;2、按工程项目在施工地缴纳。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验资的重要条件,该工程的承建单位即使未在施工地的住建局缴纳的,在公司注册地办理了缴纳手续。由住建局召集开发商、承建商、劳动分包方、班组负责人进行对账(对账结果签字或盖章),对完账后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下达责令改正文书,逾期不改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拖欠工资要怎么进行维权

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老板,投诉后他们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单位逾期不支付的,他们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或者劳动者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拖欠应如何办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处理方法:

1、律师建议积极收集施工现场名称、劳务公司名称、拖欠工资金额、在施工现场工作等证据,及时到施工现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处理,劳动监督部门有权调查核实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

2、如果监督大队因某种原因未能有效处理,或工资纠纷,或农民工也要求赔偿、社会保障等权益,建议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据,向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权利保护,并要求相关劳动权益;

3、如果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借据,但用人单位拒绝按借据支付工资,双方无别的争议,农民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拖欠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四条

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一条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第十八条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公司把需要支付给农民工的加班费换成休假合法吗?

1、公司把加班费换成休假不一定合法,如果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活动的,则不能将加班费换成调休。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十条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2、加班费的支付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农民工工资制度

法律分析: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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