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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主人名单泄露,集体户口的户主到底是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9 20:10:2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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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主人名单泄露,集体户口是指暂时无法独立立户或未办理立户手续的居民,户籍挂靠在某个集体户头上。集体户口没有独立户口本,但可凭公安机关证明证明户口所在地。与有住房作为根据地的户口不同,集体户口对参与者有限制,如无法登记结婚,除非购房、自建

集体户主人名单泄露,集体户口的户主到底是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集体户主人名单泄露

集体户口是指暂时无法独立立户或未办理立户手续的居民,户籍挂靠在某个集体户头上。集体户口没有独立户口本,但可凭公安机关证明证明户口所在地。与有住房作为根据地的户口不同,集体户口对参与者有限制,如无法登记结婚,除非购房、自建房屋或迁离集体户。

法律分析

集体户户主名字一般是单位,户口所在地是单位的所在地地址。

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以“集体”的形式来标注个人户口所在地。集体户本身并无单独的户口本,但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以证明户口所在。

集体户口与一般有住房作为根据地的户口的一些不同之处,更在于对户口中的参与者的限制。部分地区的集体户口的参与者依然无法登记结婚,除非他们购买商品房、自建房屋或投靠亲戚以将户口迁出集体户。

拓展延伸

个人信息泄露引发集体户主担忧

近日,集体户主名单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引发了广大户主的严重担忧。这次泄露事件涉及到大量户主的敏感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这些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会导致户主面临各种潜在的风险,如身份盗用、诈骗等。因此,集体户主们普遍感到不安和担忧,担心自己的个人隐私将受到侵犯。对于这一事件,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户主的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建议户主们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避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集体户主名单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引发了广大户主的担忧。泄露的敏感信息可能导致身份盗用、诈骗等风险。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并采取措施保护户主的个人信息安全。建议户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二、集体户的户主是个人姓名

法律分析:是个人姓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三、集体户口的户主到底是谁?

集体户口的户主一般是单位,户口所在地是单位的所在地地址。

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以“集体”的形式来标注个人户口所在地。集体户本身并无单独的户口本,但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以证明户口所在。

集体户口与一般有住房作为根据地的户口的一些不同之处,更在于对户口中的参与者的限制。部分地区的集体户口的参与者依然无法登记结婚,除非他们购买商品房、自建房屋或投靠亲戚以将户口迁出集体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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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集体户主人名单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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