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对于农村事务以及相关纠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以下是法妞问答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在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对于农村事务以及相关纠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以下是法妞问答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
在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界定:
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二是制定地方指导性意见;
三是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
下面就简单梳理下,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规则,各地稍有区别。
1、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原则:
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2、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单位:
坚持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
3、毫无疑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按照政策进行异地搬迁人员,强泥石流易发区、生存条件恶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况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分段计算。(二)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走,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三)原村未撤制,分散搬迁,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所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5、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搬迁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农业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可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与农业户籍人员要有所区别,给予半个户籍股,劳动工龄计算到改革基准日。
7、因土地征占转居转工人员中将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家庭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0、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1、因婚姻关系外省市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2、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刑期不计算劳动工龄。
14、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
(一)已死亡人员;
(二)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不含第9条、第10条涉及人员);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以上为确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细则,但各地应该稍有差别。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法妞问答网在线咨询。
关于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这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笔者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以下标准: 1.基本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2.特殊情形的处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机会和数量很大,完全按照比较固定化的户口加在户口地长期生产、生活的条件来衡量某个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难免有些僵化。所以在确定成员资格的标准时,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量:(1)有利于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发展;(2)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生活权利;(3)尊重有关人员对自己成员资格的处分权;(4)尽量符合当地的乡规民约和习惯做法;(5)坚持唯一性原则,避免出现“两头占”或“两头空”的现象。实践中经常遇到下列特殊情形:(1)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这些人员只要外出前符合上述基本判断标准,外出后其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2)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这类人群虽然有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且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以后的最基本生活还没有明确保障,为了提高这类人员的学习、服兵役、改造的积极性,且与有关国家规定相配套,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对“农嫁农”的情况,按照风俗习惯,入嫁或入赘的妻子或女婿成为夫或妻家庭的成员,当然成为其夫或妻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不论结婚后户口有无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对“农嫁非”的情况,因入嫁女或入赘婿一般不可能成为新的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从保障其最基本生活权利的角度出发,如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但其自愿迁出了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4)对并非因国家规定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个人原因自愿迁出户口的人员,应认定其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其迁出户口开始丧失原成员资格。(5)“空挂户”人员。所谓“空挂户”是指有关人员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并不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各种原因,需要将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现象。由于“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在确定成员资格时,应当明确对此类人员的成员资格予以排除。(6)回乡退养人员。这些人虽然将户口迁回农村也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仍被涵盖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因此,其不应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法律分析:1、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结婚的嫁入、赘入的婚嫁人员,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的,当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超出一年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必须自迁入之日算起满七年方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户籍迁入前已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在职在编人员的除外;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偶后再婚,其配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上条执行;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再婚,婚姻关系维系满七年及以上的,其配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姻关系维系不满七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依法宣告死亡的,其配偶自愿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履行居民义务的,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之日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离婚后,原配偶已将户口迁出或确定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除外。
4、再婚后,配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其直接抚养的随迁子女(户口迁入本集体时不满十八周岁)同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有子女为二人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随迁子女是否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通过本办法的认定程序确定;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婚姻关系嫁出、赘出的,户籍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婚姻嫁出、赘出,离异或丧偶后将户籍迁回本集体居住生活,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根据第5项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如果其婚姻关系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其配偶及子女如将户籍迁入本集体且符合认定条件的,须自迁入之日起满七年方可启动认定程序确认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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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临律-2022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