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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诉讼后的相关问题,诉讼结束后的影响: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1 12:49:0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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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诉讼后的相关问题,和解协议的签订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的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和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和解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在本案中,原告在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

结束诉讼后的相关问题,诉讼结束后的影响: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结束诉讼后的相关问题

和解协议的签订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的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和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和解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在本案中,原告在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伤残等级较高。如果不允许原告通过法律救济维护自身权益,将明显不公平。因此,法律应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途径,以实现公平原则。

法律分析

一般和解之后是不能再起诉的,要是和解协议有失公平是可以进行起诉的。

和解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但是该协议是在原告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如果不允许原告行使诉权的话将明显显失公平,但是原告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而应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之诉。

当事人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三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法律行为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应当认定该法律行为有效。具体到本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被告在综治办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双方纯属自愿,不存在压迫和欺诈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合法有效,故从民事合同的构成要件分析,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没特殊理由及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并诚信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在未做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时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如果不允许原告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应得的巨额损失的话,将明显置其于不利的地位,原、被告权利义务、经济利益也明显不对等,故对这种明显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法律应该给地位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以救济途径,也即行使撤销权。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应当合法有效,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然而,在原告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存在明显的显失公平,因此原告有权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之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以撤销,以保障公平原则的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二、诉讼结束:法院是否已经解决了问题?

法院结案并不意味着结束,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其中终结执行的结案方式可恢复执行束。法院结案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实际执行完毕或按法律规定作结案处理。

法律分析

法院结案了不一定就是结束了。结案包括多种方式,其中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结案方式可以恢复执行束。法院结案了的意思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作结案处理的情况。

拓展延伸

法院裁决:诉讼终结后的判决结果如何?

法院裁决是指在诉讼终结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的最终判决结果。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法院裁决可能包括对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明确界定。法院裁决可能涉及赔偿金额、财产分割、合同解除、离婚判决等各种具体事项。裁决结果可能有利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也可能有不同程度的不满。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决结果决定是否上诉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总之,法院裁决是诉讼终结后的最终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当事人遵守并履行。

结语

法院结案并不意味着一切结束。结案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法院结案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已实际执行完毕或按法律规定作结案处理。法院裁决是指在诉讼终结后,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的最终判决结果。裁决可能涉及各种具体事项,当事人可根据裁决结果决定是否上诉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法院裁决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当事人遵守并履行。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三、诉讼结束后的影响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产生法律后果:终结诉讼程序、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原告或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用。法院可根据原告行为决定不予审理,如未交费、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等。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但对于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案件,法院可不按撤诉处理。

法律分析

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结语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将直接终结诉讼程序。原告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承担。即使原告未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已表明不愿继续进行诉讼,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撤诉处理的情况包括未交纳诉讼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途退庭、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等。对于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案件,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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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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