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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资料应有:1、《征收调查表》其中记录产权人、产权登记编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并复印件存档,被征收房屋测绘图、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朝向,附属物、未登记面积及对未登记面积的认定函。2、《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送达函3、一户一册《房屋征收补偿洽谈协商记录》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征收结算明细表》《安置房屋选定房号和位置图表》5、《房屋搬迁腾空让房验收表》6、其它归档资料:对评估有异议的复核意见或专家组鉴定意见。进入司法程序的《房屋补偿决定》《行政复议裁定书》《补偿决定裁定书》《强制搬迁催告书》对不履行协议的民事诉讼相材料及民事调书或判决书。各项送达见证材料通知公告取证照片,答辩书等。
1、最重要的是建筑面积。结构、层高这些数据应当由专业测绘公司提供。2、 朝向 成新系数 这是需要评估机构自己调查的,还有就是当地的房地产行情,配套情况等所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重要因素都要调查。3、除些之外评估机构还得自己将室内的装修量出来,单独评估。
工厂拆迁中,机器设备评估是指不可拆除的机器设备。评估文件是国务院《资产评估……》文件。
苏州厂房拆迁评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厂房拆迁评估重要的是建筑面积、结构,这些数据应当由专业测绘公司提供。厂房朝向、成新系数:这是需要评估机构自己调查的,还有就是当地的房地产行情,配套情况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重要因素都要调查;2、除些之外评估机构还得将室内的装修量出来,单独评估、权属资料:厂房权证、产权档案资料;、地理位置:交通、公共配套设施、卫生、医疗、等;3、房屋状况:厂房的建成时间、楼层、格局、结构、朝向,装修状况、其他:关注有无共有人、有无土地证等。
企业整体评估所需资料 2010-3-12 11:5 企业整体评估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可能不同企业及不同评估机构稍有差别): 1、资产占有企业全部资产、负债清查申报明细表; 2、企业评估基准日及前三年财务报表; 3、企业未来5年的收益预测表及其说明; 4、现金库存盘点表、银行对帐单和余额调节表; 5、往来款询证函; 6、存货盘点表; 7、产成品销售价格表; 8、有关企业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其他替代性文件; 9、有关企业资产的存放证明; 10、有关重要资产的购置发票、协议、付款凭证和照片; 11、车辆行驶证; 1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13、借款合同; 14、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 15、无形资产(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转让协议、注册申请及有关证书; 16、土地使用权证书; 17、当地基准地价或土地取得、开发费用的支付凭证; 18、长期股权投资中控股子公司的投资协议、同期会计报表;如持股比例为50%及以上则需对其进行整体评估(需单独提供本清单所列资料) 19、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增加资本的验资报告; 20、房屋建筑物的预(决)算资料以及当地的取费依据; 21、企业厂区总平面图; 22、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资料; 23、企业管理当局就某些重大事项的声明。 24、资产负债清查核实及调整的情况说明。
你好!我们做过很多这样的评估,企业拆迁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的整体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营损失这几个方面,但是通过我们所接触的项目中存在几种特殊形的企业。1、酿酒的企业;2、矿泉水的企业;做酒的企业涉及到酒窖窖池评估的问题,做水的企业涉及到天然水资源这方面,这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以下是关于企业拆迁评估所需要准备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到你。经营损失项目评估资料搜集目录一、企业基础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书、企业简介、企业发展历程、公司股东简介、组织结构图、股权结构图、公司章程、财务资料(3年审计报告及评估基准日)。2. 公司管理、销售、技术团队等部门介绍(包括人数、学历、目前工资待遇),主要管理层人员简历(总经理、营销副总、总工等),主要管理人员获奖证书;3. 企业经营优势、产品优势、企业产品质量标准;4. 公司主要产品特性、规格型号、销售单价;5. 企业产品销售渠道、客户网络分布情况等销售状况资料及现有客户资源文字介绍;客户开发成功周期简介;认证申请过程简介;6. 大客户名单,客户分布比例;三 商标资料1.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变更注册法律文书;2.商标图案及释义;3.涉及商标产权关系的相关批文或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4.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相关申报资料或认定证书;5.新闻媒体,消费者对商标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相关报道和评价等反馈信息;6.企业历年商标投入统计资料(包括广告、参展等费用);7.企业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统计资料。四、专利技术资料1.委托方专利产品研发情况简介、专利研制人简介;2.专利证书及相关受理、转让、变更(合同)等法律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3.专利说明书;4.专利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5.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索资料,行业知名专家对技术的评审等;6.年交纳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的收据、凭证。五 . 房产土地1.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产权证明文件(如购置合同、协议);2. 土地使用权证书;3.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4. 建设项目开工证;5.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按子目列示,如土地出让金、拆迁费、勘察费、设计费、土建、设备购置、设备安装、待摊投资、利息支出)等;6. 用地红线图7. 总平面布置图8. 宗地位置图9. 土地规划指标及规划部门的批文六、财务资料1.委托方近3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审计报告的提供审计报告);2.委托方未来五年发展规划;3.未来收益预测说明及预测表(C表)。4.资产评估明细表 七、其它资料1.获奖证书、企业荣誉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2.产权持有者承诺书;3.委托方承诺函。
固然是,拆迁评估是拆迁的法定的环节,不评估怎样肯定补偿额。可参考《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点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文)和其后的替换文件《关于评估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11〕77号文)。
拆迁实施中,拆迁人应对承租企业补偿的项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明确了承租企业应赔偿的以下几个项目:1、设备搬迁安装费;2、设备重置成新价;3、停产、停业补偿。 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一)拆迁资产补偿 1、土地补偿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按照市场评估、整体平衡、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浦东地区为110-130万元/亩,浦西地区为120-140万元/亩”的补偿办法。这是上海市第一次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办法。 其他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2、房屋、建筑物补偿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低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并依照上海市有关补偿口径,计算房屋、建筑物实际应得的补偿费用。 3、设备重置成新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拆迁费用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能够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更为明晰、清楚的规定,以促动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上海市则采用了“以房屋面积计算”的方法,按被拆除城市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集体土上的房屋150-350元的标准计算,具体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这种计算方法虽然简便易行,明晰清楚,但其不分企业经营状况如何、经营业务如何、厂房所在地理位置如何,简单地以300-400元的范围限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范围,未免也是一种缺失公平公正的计算方法。我们认为,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赢利情况进行个案评估,才能确保公平的实现。 2、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中也明确“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还应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的补偿办法。具体而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依照上海市指导价确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委托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对评估结果不服按照下面的规定处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持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评估机构复核的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国家有关评估机构资质管理的规定,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录。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估价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 拆迁估价的对象为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的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两类。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一梯二户或二户以上多层单元式住宅;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非住宅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两类。营业用房是指符合规定能够对顾客提供有形商品买卖并进行直面服务活动的合法场所;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 第六条 市区住宅和非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拆迁区位等级,市区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路线等级。具体划分参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七条 拆迁估价以市场比较法为基础。一般被拆迁房屋适用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其基本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 为基准价格,对住宅是标准房屋基准价格,非营业用房是分区基准价格,营业用房是路线基准价格; 为市场比较修正综合系数。 对其它较为特殊的被拆迁房屋可采用其它市场化估价方法估价。 第八条 基准价格是被拆迁房屋市场化评估价格的基础。住宅的基准价格以选取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按照各路线不同类型限定条件的标准房屋测算并公布时的房屋市场价确定路线基准价格;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按照各分区内不同类型限定条件的标准房屋测算并公布时的房屋市场价确定分区基准价格。非住宅的基准价格以市场比较法为主,结合收益还原法、成本法等方法测算得出。 第九条 拆迁估价的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二章 住宅拆迁估价 第十条 成套住宅的拆迁估价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确定估价基准。一般应在拆迁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估价基准。“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四。 2.测算基准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五。其计算公式为: 标准房屋比准价格 = 可比实例价格 ××××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n为可比实例数,n≥3)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应是房屋位于标准层(楼层系数100%)的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3.确定估价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标准房屋”进行实体状况、区位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 =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F K i 31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拆迁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K i 32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F—楼层系数,按首次买卖或房改优惠购房时所对应的楼层系数进行调整或按附件六中成套房楼层系数表确定。 成套住宅的评估价不低于同地段、同位置、同成新、同结构等级的非成套住宅的评估价。 第十一条 非成套住宅的拆迁估价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确定估价基准。一般应在拆迁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估价基准。“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四。 2.测算基准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五。其计算公式为: 标准房屋比准价格 = 可比实例价格 ××××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n为可比实例数,n≥3)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应是房屋位于标准层(楼层系数100%)的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3.确定估价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标准房屋”进行实体状况、区位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 =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 K i 31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拆迁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K i 32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非成套综合修正系数0.98。 第十二条 阁楼高度(指阁楼楼面与屋面之间的净空高度)低于2.2米部分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阁楼最高高度(高于2.2米的,2.2米以下部分以2.2米计算)与檐口高度的平均高度除以2.2米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乘以重置价的1.5倍进行补偿。 阁板与室内地坪净高低于2.6米的,以阁楼高度抵冲层高不足部分后计认阁楼高度。无法上人居住使用的阁楼、浮阁和自拆迁范围确定之日起搭建的阁楼均不计算。 第三章 非住宅拆迁估价 第十三条 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的拆迁估价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明确区位路线。被拆迁营业用房的区位路线参见附件二。 2.确定基准价格。被拆迁营业用房的路线基准价格参见附件二。 3.确定估价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确定路线基准价格对应的“标准房屋”进行时间因素、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价格。“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四。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 = 路线基准价格 ×× —时间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七。 营业用房的评估价不低于同地段、同位置、同成新、同结构等级的办公用房的评估价。 第十四条 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的拆迁估价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明确区位。被拆迁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区位参见附件一。 2.确定基准价格。被拆迁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参见附件三。 3.确定估价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确定区位基准价格对应的“标准房屋”进行时间因素、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 = 区位基准价格 ××× —时间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八。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八。 第四章 其它拆迁估价 第十五条 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名店、名品所在的营业用房,其路线基准价增加5%。 第十六条 对经规划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土地性质为出让和划拨的营业用房,其路线基准价格分别增加30%和20%;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办公、医疗、教育等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增加10%。 第十七条 被拆迁底层营业用房距离高价街在0-15m(含15m)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15%;距离高价街在15-30m(含30m)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10%;距离高价街在30-50m(含50m)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5%;距离高价街在50m(不含50m)的,其路线基准价格不再增加。低价街修正后的路线基准价格不高于高价街的路线基准价格。 被拆迁底层营业用房两面临街(两面以上临街,按两面临街计算)的,次临街面宽未达到主临街面宽的50%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5%;次临街面宽达到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50%,不足100%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10%;次临街面宽达到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100%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15%。 被拆迁底层营业用房同时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只可按其中一种规定进行修正;第二层及以上的营业用房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作为营业用房使用一年以上的非营业用房和住宅,按以下规定估价: (1) 1990年4月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今的,按照营业用房路线基准价格进行估价。 (2) 1990年4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今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估价价格=营业用房路线基准价估价价格×营业年限权重+住宅(或非营业用房)估价价格×(1-营业年限权重) 营业年限权重=(拆迁年份-取得营业执照年份)/(拆迁年份-基准年份1990) 第十九条 采用收益法估价的,房屋收益应按照类似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确定,类似房屋必须是同一类别房屋。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按照其同一经营用途、同一区位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修正确定。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收益法估价。 第二十条 采用成本法估价的,应当采取房地分别估价的方式,估价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成本法等方法求取;建筑、安装工程费应运用工料测量法或分部分项法求取,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可参见附件十二、十三。房屋折旧可以成新折扣法计算,不适用成新折扣法的,也可使用直线折旧法计算。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且有围护、独立使用部分的补偿金额为:“地大于房”的土地面积 ×土地区位基准价格(单价) 土地区位基准价格(单价)参见附件九。 第二十二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估价其建筑物残值;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土地补偿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凡拆迁估价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估价、工程造价分析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单独估价。 第二十四条 拆迁估价中,室内装饰装修部分为独立的专项性质估价作业。测算中涉及的装饰项目重置价格综合单价、综合成新率等指标的取值,均视估价具体情况,参照本细则附件十、十一的规定选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拆迁估价情况,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六条 武进区、新北区区位基准价格、路线基准价格由区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参照本细则拟定并报市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辖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如有疑问可加QQ22577175免费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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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汤思灵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