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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效,因为现在评估公司撰写拆迁报告是按照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做报告,否则报告属于无效报告,新的估价指导意见没有下来以前都是按照旧的内容来撰写的,因为我就是估价公司
房屋拆迁评估是指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房屋拆迁的评估时间、评估单交付时间由被拆迁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确定。房屋拆迁评估的流程有: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3、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5、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扩展资料: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内容:评估房屋要求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第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第十条 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第十一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价值要求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第十二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公示期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评估勘查记录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第十七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估价报告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第二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搜狗百科-拆迁评估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征地拆迁前有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很多人不愿意拆迁是因为评估的时候有些问题没协商一致或者是被拆迁人觉得评估有误而不愿意拆迁。那么拆迁评估常见的违法问题有哪些呢?一、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评估机构对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确定未依照上述规定,参考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二、评估方法错误《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评估机构不采用市场价法评估,导致评估价严重偏低。三、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四、未经实地查勘程序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但实践中,拆迁评估人员没有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也没有经被拆迁人签字认可。五、评估机构没有给付完整的估价报告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八节规定:估价报告应做到下列几点:1、全面性: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2、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第八节第二条规定: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1)封面;(2)目录;(3)致委托方函;(4)估价师声明;(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6)估价结果报告;(7)估价技术报告;(8)附件。但是,实践中,评估机构只提供估价结果报告,没有提供完整的估价报告。这是严重违法的。六、不依法出具分户评估报告法律规定拆迁区域一般应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但实践中,一些拆迁人只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却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这是严重违法的。一些即使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内容也极不完整,通常只有表格一张,极其简单。七、拆迁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应依法送达,一般是直接送达,被拆迁人拒收的话应留置送达,并有证明人员在场,且记录在案;特殊情况才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实践中拆迁人张贴于门的方式是违法的。
拆迁的话装修费也会得到一部分补偿,一般会根据成新价有一部分补偿,也可以去评估
没有土地证是不可以买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和契税证,否则无法过户。如果办理不了过户手续,那买方也无法落户。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以下风险:难以知晓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也就无法及时规避风险。难以发现开发商违规用地的事实。二手房交易将受影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上市交易,必须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拆迁补偿时会遭受损失。《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因此,拆迁补偿金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价值,还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价值。购房者如果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拆迁过程中就可能得不到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应补偿。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如果没有土地证,一部分银行是可以办理的,但另一部分银行是必须房产证、土地证两证齐全才能办房屋抵押贷款。扩展资料:土地证简介:1.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五十年初期,我国完成土地改革后,人民政府曾在农村给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过土地所有权证;在城市郊区给分到国有土地的农民颁发过土地使用证。2.后经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民的私有土地变为集体的公有土地,城市郊区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也由集体统一使用。土地证失去意义和作用。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986年颁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及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3.现土地证主要有三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凡变更土地属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均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4.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5.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6.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作用分析编辑7.土地证作用就是拥有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土地证上会注明该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使用者等相关信息。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8.所谓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方式,对土地进行的利用。根据物权理论,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生产,因此,以下所指的土地使用,主要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9.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10.按约定或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土地证
托估价机构估价,仍有异议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而新评估办法取消了另行委托,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减化了程序。不同情况采用不同评估方法旧指导意见规定评估方法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而新评估办法要求估价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进一步明确,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还要求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犹慰介绍,贵阳市地方法规要求拆迁评估中采用市场比较法,虽然这个方法最直观,最容易懂,也最容易解释,要求评估师采用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子,已经发生的三个以上的交易实例,加权平均后得出评估结果,但对于没有交易实例,如公共建筑、农房等,就没有办法使用这种方法。在拆迁中,有的老百姓假设自己一层楼的房屋开发后成为二十层房屋,于是要求按二十倍价格进行补偿,这种假设开发法新办法明确只能用于在建工程。 评估目的分两种情况犹慰介绍,旧估价指导意见中指出,拆迁估价的目的只有一个,即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市场价格。在新评估办法中,评估目的分两种情况,一是在货币补偿中,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另一种则是在产权调换中,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犹慰解释,征收评估目的增加了产权调换的内容,为计算差价提供依据,目的在于让大家树立一种观念,即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价差,而非大家以前笼统的理解“拆一还一”的观念。评估时点更明确新评估办法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确定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与旧估价指导意见中,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相一致。但新办法强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评估混乱。 犹慰解释,贵阳市的拆迁项目中,按照评估结果制定方案,最后按方案实施的项目几乎为零。评估结果被认为成为拆迁矛盾高发的一个原因。以前在贵阳市的拆迁评估中,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支撑,拆迁人往往钻空子,在评估被拆房屋价值时,时点为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但在评估新房价值时,时点却按新房交付时间。通常从拆迁到新房交付相差几年,有的项目多年也没能完成拆迁,时差更大,建成后的新房市场价和旧房拆除时的房价差距很大,这样,对被拆迁人有失公平。由于补偿价格上的差距,被拆迁人不愿搬走,双方经过漫长的反复协商过程,拆迁工作举步艰难。而新办法强调时点必须一致,杜绝了这种不公的产生。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确定新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犹慰解释,旧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原则上是被拆迁人委托,但实际上,在贵阳市被拆迁人委托的只占10%-20%的比例。原因在于,谁委托谁付钱,被拆迁人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加上选择哪家评估机构意见也难统一;因此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情况很少,大多由拆迁人委托,这就很做难做到公平。而新评估办法明确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
农村折迁房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首先,你家的房屋建筑结构是钢筋混凝土的,与周围的平房(我推测可能是砖混结构的)不同,那么从评估角度说,肯定价格是不一样的,如果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价格是一致的,一定是不合理、不科学的!二、如果已经开始拆迁,就意味着拆迁人已经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书,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如果你想保护自己的利益,我的建议就是不要硬碰硬,和拆迁人谈判,并提出合理要求,达到利益最大化。三、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如果你家的房子已经开始拆迁了,说明新的条例是不是用的,以前的拆迁项目还是执行建设部2001年的拆迁条例,所以就不要指望新的拆迁条例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了。
评估公司由被征收人选。1、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2、而在新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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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郑然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