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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购房政策要求如下:
1、苏州本地户口的人,限购3套房,不可以买第四套房子或者二手房;
2、在苏州买第一套房,并且没有贷款记录的人,之前政策是首付在百分之20,现在调至百分之30;
3、名下有一套房或者有贷款记录,已经还清的情况下,之前政策是首付在百分之30,现在上升到百分之5;
4、名下有一套房,房贷还没有结清,之前的政策是首付在百分之50,现在调整到百分之80;
5、外地人口在苏州买房,需要提供在两年之内,在苏州本地满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
6、外地人口在苏州已经有一套房子后,就不可以再次购房或者买二手房;
7、在苏州创业人士、中国各院院士、企业的顶端人才、还有各高校的高材生等尖端人才都可以申请苏州的人才卡,持有人才卡的外地人可以在苏州落户卖房;
8、外地人口在苏州的积分低于600分的人,没有购房资格;
9、持有人才卡的外地人,不受“低于600积分不可购房“这项限制。
苏州买房需要的材料有:
1、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抵押房产的房地产证及评估报告、贷款用途证明、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
2、房产抵押贷款的贷款成数、年限及利率;
3、贷款金额根据所选择的贷款用途的不同确定,但一般不超过抵押房产评估净值的60%%;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个人消费贷款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苏州购房政策最新要求包括限购、首付比例调整、外地购房条件、人才卡等,需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持人才卡者不受积分限制。
拆迁户是有契税减免的政策的,具体的详细规定您可以去当地的税务部门咨询,首先证明您是拆迁户的文件主要就是拆迁协议,您购房是要付全款的包括契税,但是购房后您可以带着您的拆迁协议到您户口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退税,也就是说您先把税钱交了而后带着购房合同和拆迁协议再办理退税。但是请您切记一份拆迁协议只能办理一套房屋的契税减免。
拆迁户买房优惠政策如下:
1.被拆迁人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2.拆迁契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房屋被征收后买房可免税。
房屋被征收的优惠政策如下: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房子过户需要手续如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房屋被征收后买房可免税,需遵循相关政策规定,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适用税率征税。过户手续需到房产局办理,缴纳税金后可完成房产过户。
苏州调整购房政策如下:
1、购房条件。外地户口无需社保/个税、积分,可在吴江区购买1套房;外地户口在工业园区、高新区、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购房需在苏州连续6个月及以上纳税或社保证明;
2、限购范围。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最多可购买3套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最多可购买1套房。
购房是指向房地产商或者其他开发单位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向其他房产业主购买二手住房,通过广告、网络信息、房产中介等获取房子的详细信息,然后比对后决定购买。获取房产信息的渠道有户外广告,报纸广告,网络广告,中介介绍,朋友介绍等。开发商在楼盘的销售上有一整套的销售技巧,其中包括:优惠、折扣、造就抢购态势等。怎样逃脱销售技巧的“欺骗”,以最低价格取得自己选中的房屋就需要特别的谈判技巧。需要明白的是在广州购楼者能够通过谈判取得利益包括:销售小姐手中2到3个百分点的折扣、煤气/电话安装费、1到2年的管理费、其他优惠销售赠品等。
苏州购房政策调整:外地户口条件放宽,本市户籍限购。购房条件、限购范围明确。购房者需注意销售技巧,谨慎选择。
苏州买房政策是:外地户口需提供三年内,在苏州连续二年及以上纳税或社保证明;相城区还需要积分满六百分才可购房,满足以上条件才能够在苏州购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纳税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购房者如想获得楼宇按揭服务,在选择房产时应着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购房者在广告中或通过销售人员的介绍得知一些项目可以办理按揭贷款时,还应进一步确认发展商开发建设的房产是否获得银行的支持,以保证按揭贷款的顺利取得。银行收到购房者递交的按揭申请有关法律文件,经审查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后,发给购房者同意贷款通知或按揭贷款承诺书。
对期房,在竣工后应办理变更抵押登记。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按揭贷款期间相对较长,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要求购房者申请人寿、财产保险。购房者购买保险,应列明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贷款履行期内不得中断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总价值。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单交由银行执管。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应该对自己的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对自己未来的收入及支出做出正确的、客观的预测。取得房产证后不要忘记退税。当您购买商品房时,应将可退税的家庭成员全部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写入买房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后即办理;购房者已缴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申请,取得本人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苏州买房政策要求购房者满足纳税或社保条件,外地户口需连续在苏州纳税两年以上,相城区还需达到六百积分。购房者应注意按揭贷款手续,办理变更抵押登记并购买保险,确保贷款顺利。购房者需正确评估经济实力和还款能力。
苏州外地户口购房政策如下:
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3、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交易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苏州外地户口购房的线下流程如下:
1、购房者需要提前了解房源信息,可以通过房产中介、房产网站等渠道了解;
2、确定房源后,购房者需要递交购房资格申请。在苏州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上进行网络登记,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3、前往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购房者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未婚证明、一年以上(含)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
4、等待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可以在苏州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上进行查询;
5、获取购房资格证明后,前往售楼处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
6、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购房者需要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最新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此外,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交易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最新政策,苏州外地户口购房需要满足缴纳个税或社保要求,购房流程包括资格申请、审核、签订合同、办理产权手续。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一、房屋拆迁购置新房是否交税
房屋拆迁购置新房是否交税需要分情况讨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需要征收契税。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二手房过户费要交多少
二手房过户需要以下费用:
1、二手房过户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规定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由买方承担。
2、二手房过户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3、二手房过户营业税及附加:房产证不到两年时间过户,营业税不能享受优惠减免,需要按照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4、二手房过户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
(1)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即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
(2)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由卖方承担。
5、其他档案费、测量费等办证成本。
三、老房子拆迁有补偿吗
老房子拆迁同样需要赔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一、动迁房票可以买卖吗
拆迁安置房房票可以买卖,但是拆迁安置房有在房管部门备案,有正规商品房房产证,一般规定,拆迁安置房持有满五年,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相关税费以后,才可以办理正规商品房房产证,那时才可以正常买卖交易。你实在要买,注意合同要细化,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为是卖家名义拆迁房,只能他去缴纳和办理他名字房产证,那是你们过户,由于房产证没有持有满五年,还有个税和营业税的缴纳,记得一定要协议好这些。
二、动迁房办理产证须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动迁单位原《房地产权证》(原件);
4、《动迁协议》(原件);
5、地籍图(原件两份);
6、房屋平面图(原件两份);
7、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三、动迁房买卖可以贷款吗
一般来讲,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动迁房是否可以贷款,取决于动迁房是否具有抵押的资格。一般被安置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之后就可以将动迁房抵押贷款。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府,苏分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己由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11月五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运用《市条例》,规范拆迁行为和统一操作方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委托管理的分工和审批程序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委托对本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行使拆迁管理职能。
(二)受委托单位在报批拆迁许可证、公告、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连同报批的文件资料一起送市拆迁办审查。市拆迁办审查后报市建设局批准。
二、拆迁许可证、停办通知等审批程序
(一)拆迂管理部门对申请拆迁事宜进行审查时,按分段审查形式进行。
1.当申请人提供《市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文件后,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申请人对规划红线范围进行勘查核对,确定拆迁范围。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意见书。
2.勘查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评估等工作,以便申请人预备资金。房源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请人提供全部文件资料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应围情况和拆迁计划方案的可行性来进行。
(二)《市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拆迁范围确定后”是指颁发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折过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7内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解冻手续。
三、其他管理问题
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及时通知拆迁管理部门,由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验收合格单。对验收不合格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成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及时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
四、补偿形式及相关拆迁协议的签订
(一)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局与承租户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凭承租人的退租手续,分别与房产管理局和承租人签订货币补偿安顿协议。单位房和私房需事前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二)拆迁人提供的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源,除此以外不作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三)折迁人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原
件和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
用二手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有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向拆迂人提供已解除租赁关系的证实,或者另行安顿承租人的合同后,方可与拆迂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单位承租直管公房分配给职工居住且未变更户名的,拆迂人根据原承租单位出具的分配证明和划定各户分配面积后,确定新的承租人,并与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单位承租直管非居住用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含单位自有非居住用房),按居住用房确认。职工得到居住后另行开店经营的,按照《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界定。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未变更承租人户名的,可由同住的配偶凭户籍证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配偶不同住或者也死亡的,可由同住子女凭户籍证明并出具具结书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承租人死亡后,没有同住家庭成员的或者转让未变更户名的,必须先到房管部门办理户名变更。被拆迁人凭变更手续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被拆迁房屋的用途界定与面积认定
(一)公益事业用房。《市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益事业用房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文教卫生以及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经营性事业用房。不包括民营。
公益事业用房在实行货币补偿时,按其所在区位的住宅房拆迁计算办法结算。如实行异地重建的,当新建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出现不同结构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重生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被拆迁人需超出原规模进行建
设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承担。
(二)《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是指已实际开业经营使用的。对仅有变更手续,从未实际开业经营的或者已停业半年以上的,不予认定为非住宅(以营业税单为依据)。
(三)《市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标准:自营开业的,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手续,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出租开业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准租许可证后方能认定。
(四)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认定:
l自营开业的,以土地用途变更面积确认营业面积。
如楼层也确为经营场所的,以实际丈量为准。
2.出租开业和直管公房原租户开业的,以房屋租赁许可证批准的面积认定。
3.变更面积或者批准面积明显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以实际经营面积认定。
(五)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的分类详见下表:
使用性质--单位性质--说明
商业
商业:指食品、饮料、烟草、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化工、药品、医疗器械、图书报刊、家具、石油制品、汽车、摩托车及其零件、煤炭、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首饰、生产资料等批零业店面
金融保险业:指各类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部位
娱乐业:指歌舞厅、电子游戏厅、游乐园(场)、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餐饮业:指饭店、酒店、饭馆、快餐店、小吃店(铺)、冷饮店、茶馆等
服务业:指理发及美容化妆业、淋浴业、洗染业、摄影及扩印业、托儿所、日用品修理业、家务服务业、殡葬业、刻字、印名片、晒图、复印、誉写、旅馆业(各类宾馆、旅馆、招待所、大车店)、租赁服务业、旅游服务等经营店面
非商业
工业、仓储业:工业指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等,详细包括:食品加工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制造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纪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各类机械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仪器业表制造业等仓储业指国家或地方的仓备、中转、外贸、供给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厂等
办公:指写字楼、非营业性的公司用房
其他:以上未包括的非住宅使用性质
六、竣工不满5年的住宅的认定标准:
(一)整幢房屋为多层住宅的和企事业单位建造的住宅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城市居民建造的住宅以核发建筑执照的日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三)已征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住宅,被拆迁人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竣工验收单的日期为准;被拆迁人不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原所在地人民
政府核发的建房批复日期加6个月建设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四)增加10%的货币补偿金额是指评估总额的10%(单指房屋合法面积)。
七、无地队居民的房屋所有人和面积认定
已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以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建房批复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宅基地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认定。
八、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原则
《市条例》第二十人.条规定的不小于原住房面积是下限规定,实际安置中应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一)有限解决居住困难。所谓有限是指在原面积的基础上适当解决居住困难。因此,拆迁人要排除户籍中不居住在内的人员(包括租赁他人住房居住的)。
(二)安置房源可用非成套房,但安置房的价值不得低于被拆迁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款。
九、被拆迁人(承租人)购房契税和办证问题
(一)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扑偿后自行购房的,其调换房或自购房价值与被拆迁房屋原面积评估价值相等部分(以评估总额为准)的契税免征。超过等值部分的,全额征收。
(二)被拆迁人可凭拆迁协议书、纳税申报通知单、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到市契税征管所申报纳税。
十、其他有关问题
(一)《市条例》中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均为工作
日。
(二)《市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是指拆迁人在拆迁现场宣布的提前搬迁期。
(三)各县级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贯彻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市条例》及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2001年11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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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皮兴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