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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起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后房屋应不应该对抗善意第三人: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0-14 13:32:1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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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起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后房屋应不应该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以“房屋所有权调换”形式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议,即意味着拆迁人以其异地或者原地在建、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进行调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

第三人起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后房屋应不应该对抗善意第三人: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第三人起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后房屋应不应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以“房屋所有权调换”形式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议,即意味着拆迁人以其异地或者原地在建、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进行调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而拥有了调换所得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无论拆迁人及第三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也无论第三人是否已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权利证书,被拆迁人均可追回该拆迁补偿的安置房屋。

未登记的地役权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可知,地役权虽然在合同生效时就已成立,但是在没有在登记机构进行地役权登记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这就给那些享有地役权的人提个醒,要想真正高枕无忧地享受便利还是去登记一下为好。

出卖人对标的保留的所有权进行登记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民法典》新增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如果所有权保留进行了依法登记,则无论第三人是否知情,所有权保留均不受影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人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应不应该有保修责任

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既然发包人在合同解除后向承包人支付了工程价款,承包人交付的工程也应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工程。

房屋拆迁,应该如何补偿住户?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出现房屋拆迁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

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二、拆迁房屋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以“房屋所有权调换”形式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议,即意味着拆迁人以其异地或者原地在建、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进行调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而拥有了调换所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无论拆迁人及第三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也无论第三人是否已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权利证书,被拆迁人均可追回该拆迁补偿的安置房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职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三、拆迁房屋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以“房屋所有权调换”形式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议,即意味着拆迁人以其异地或者原地在建、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进行调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而拥有了调换所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无论拆迁人及第三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也无论第三人是否已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权利证书,被拆迁人均可追回该拆迁补偿的安置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职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四、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人是什么?被拆迁人又是什么?

(一)房屋拆迁人

1、房屋拆迁人的定义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房屋拆迁人的权利与义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目的是为了依法获取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因此,拆迁人是拆迁项目的行为主体。拆迁人通过依法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后,即可获取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拆迁工作因拆迁人而起.因此,拆迁纠纷的主要责任人是拆迁人。

(二)被拆迁人

1、房屋被拆迁人定义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2、被拆迁人权利与义务

(1)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②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③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④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⑤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⑥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⑦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⑧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①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②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③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评估的义务;

④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人与房屋被拆迁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房屋拆迁人一般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人通过依法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后,即可获取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八大权利,但同时要履行四大义务。

五、拆迁房屋拆迁后村民有权拒绝吗

法律分析:如果该征地行为是违法的,则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征地要求。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我们享有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是有权将土地征收作为公用的。至于农民有权拒绝当地政府征收土地吗这一问题更多是需要看当地政府征收土地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那农民的拒绝就是无效的;但如果该征地行为是违法的,则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征地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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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第三人起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三人撤销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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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世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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