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名额,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拆迁房名额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拆迁房名额款●拆迁房名额买卖●拆迁房名额买卖合法吗。
可以分到房产,可以算名额。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扩展资料:各项补偿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⑴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⑵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超过15倍;⑶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一半计算;⑷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⑸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可以,拆迁安置房是对被拆迁人的一种非货币补偿。
拆迁,后加进来的名额是没有钱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这条规定中“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就包括拆迁中后加入名额,违法增加拆迁补偿。
这需要看你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上怎么规定的,如果写明是拆迁人提供宅基地,那你就直接告拆迁人违约就可以了。至于补偿款,如果是集体土地征地,被拆迁人只能拿到青苗补助、附着物房屋补助、生产补助,对农业土地补助需要村里面协商后决定发放。
最妥的办法是,你们双方在村委会的见证下订立房子买卖合同,并且双方都请到见证人,合同上请村委会盖公章和见证人签字,然后对方交房、交证,你方一次付清房款,如果能去乡镇土地所办理过户更好,如办不下来问题也不大,因有上述程序,能够证明你们的买卖是出自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合同就应该有效,遇拆迁时会有拆迁补偿,但户口不在该房内,可能没有安置房。如想获得安置,需解决该房落户口的问题,最好在拆迁的前一年办妥,有时实际操作会卡时效。希望回答对你有点帮助。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话,一般是根据户口进行补偿的,如户口迁出的话,查看你们那会有一个XX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当中有关于安置人员有详细规定,看看他前妻与女儿是否属于安置人员,当然她们的安置名额不会妨碍到你们的安置,安置是按份的,一份安置多少,她们算的话就得两份安置,与你家没有关系。
当然可以得到补偿。1.拆迁前已购房,只是不能因拆迁而再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名额。如果拆迁时没有其他房产一些省市规定可以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名额,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2.无论房屋拆迁前是否有其他房产,都有权获得因房屋拆迁所获得一切现金补偿及还迁房屋补偿。不用担心。希望上述回答对你有帮助。
您好,房子的分配是按户分配的。如果您有子女并且已经成家,是可以多分一套房子的。具体的补偿方式需要您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国家拆房政策拆迁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国家拆房政策: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a.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b.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c.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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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房名额,拆迁房名额孙子能买吗
投稿:范延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