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浙江省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浙江省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浙江省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浙江省拆迁管理条例。
建议进入政府官网查询,地方政府一般只会对征收补偿阶梯和标准参照上级做分类和浮动性规定,地方无权强制征收,国家法律也不允许强制征收。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不允许暴力强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在历经层层审批和公告、补偿等特定情况下经过特定程序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买方应交 :1.契税,税率由你所在当地的规定;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2.印花税万分之五;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 3.买来以后还要记得交土地使用税,税率由你所在当地的规定;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4.房产税,税率是房产余值的12%。房产税,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2.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承租租赁合同。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所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装修装饰费由被拆迁人支付。3.房屋拆迁只有合法的承租人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首先承租人与出租人即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当是有效合同,当然如果有一份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会更好;4.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日应当在拆迁公告的日期之后,法定租赁双方分配补偿人与使用人分配补偿是有一定的区别对待的。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拓展资料:拆迁补偿方案:危旧房改造须九成以上业主同意 新条例明确政府征收程序。地块是否要征收,政府必须进行两次公告;房屋征收前应组织部门认证;危旧房改造必须达到90%以上同意,征求意见稿对“90%”的规定是以前没有的。1.危旧房改造须九成以上业主同意以前征地只要有20%—30%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强迁,新条例规定则不可以;操作方面公开透明,有法可依;对各方的意见是否采纳全部要公布。补偿标准按“市场价”细化“市场评估”、“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可以包括对于地段、周边配套成熟度等方面进行补偿。另外,征收以前要做“尽职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明确争议解决机构 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裁判较为合适。2.明确争议解决机构新条例明确提出,责任主体明晰,防止推诿责任。野蛮强迁要被追究责任。存在争议的,被征收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内容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0577-67332957 在瓯北派出所对面,人人国际大酒店对面。 瓯北镇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站 一、工作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宣传执行贯彻《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和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服务的思想,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服务上门的工作方向。 2、积极配合镇政府一年二次的透检工作,对全镇已婚育龄妇女孕前、孕期进行优生优育指导,对育后进行节育指导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3 做好避孕药个发放管理,严格执行“双轨”政策,对使用药具的育龄妇女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每月下村进行摸底、核对,准确填写报表,对村级宣传员进行定期培训。 4、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来站咨询群众和关心受术者,对受术者详问病史,认真检查,用药科学合理,做到态度和蔼,文明礼貌,确保优质服务。 5、凡来站受术者均要进行门诊登记,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晰并签全名,对受术者术后应交代注意事项,无异常情况方可离站。 二、服务范围 1、优生优育咨询 2、一般妇产科病症诊断 3、放限节育环 4、人工(药物)流产 5、办理流动人口透检证明 6、生殖健康〈性病防治〉 7、避孕药具,必保健品 8、孕情、环情B超监测 9、生育证 10、孕环检 三、办事程序 1、生育证 (1)已怀孕3—5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到镇计生办领取申请表格,如实填写表内有关项目。 (2)经村(居)委会审核盖章。 (3)携带结婚证、单寸下面免冠近照2张,到本站做孕期全面检查。 2、孕环检 (1)本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环检时,需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及环透证。 (2)外来务工育龄妇女办理透检证明时,需携带结构证或身份证和流动证,孕环检B超费10元。 3、放置节育环 (1)本镇生育一孩后的育龄妇女,需携带身份证及环透证到本站落实放环措施,免放环手术费,药费自负。 (2)外来育龄妇女到本站落实放环措施,需携带结婚证或身份证,缴手术费20元、材料费5—10元,药费自负。 四、办事时限 凡在本站服务范围内的项目,所带证件齐全,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每工作日里随到随办。 五、办事依据 (1)《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2)省、市、县有关实施办法 六、办事纪律 1、严格执行国家计生委制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计划生育技术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认真履行机关人员岗位职责,自觉遵守机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对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时限实行承诺服务。 3、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51条规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温州市计划生育系统廉政建设者若干规定的通知》,在计生工作中严格遵守“十不准”规定,违反者按照党政纪规定给予处理。 5、凡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和承诺服务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予以党政纪处分。 6、对本站工作人中违法乱纪行为和违背承诺服务制度和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67335956。
离婚后男方的房屋应为男方一方的财产,女方无权分割。拆迁跟户口关系不大,一般以房屋所有人为准,如果仅仅有户口但是房屋产不属于你的话,是不可以分到钱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如果当地没有主动公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权向拆迁工作人员索要;2、如果发现有张贴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一定要发动大家积极提出意见,甚至可以联合半数以上的被拆迁人签名要求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3、主动要求公开公示收集到的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并要求说明未修改的原因;4、如果当地拒不履行以上义务,或者方案里有明显违法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内容,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补偿方案进行司法审查。扩展资料一、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二、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房屋拆迁
应该不能吧。
1、“谁知道浙江长兴县的拆迁管理条例? ”:(1)一个县级政府,不可能有“拆迁条例”的,有权制定拆迁条例的,是国务院和省级、设区市的政府。(2)建议你找一下你所在地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的拆迁方面相关规定,可以在网上搜索,也可以到所在地省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的官方网站上搜索,还可以到所在地县以上现行文件开放中心申请查阅,一般设在当地档案馆或图书馆。2、“更详细点的长兴城镇拆迁赔偿办法?”:(1)是拆迁补偿,不是赔偿。(2)拆迁补偿,没有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标准,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时间段内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会随着经济水平的变化有所变更,所以:建议你还是找你所在地政府的拆迁办咨询一下,看拆迁办的公告吧。 3、另外,新的国务院《拆迁条例》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其中有一条相关的规定是: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原文: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解释:本条主要内容是当事人签定补偿协议。但是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直接签定协议。二是在被拆迁房屋属于正在出租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拆迁顺利进行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有关规定三方共同签定补偿安置协议。
关于征收土地的补偿一般是三个部分:一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二是安置补偿;三是土地补偿。如果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偿都是对承包人的。如果是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所说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人只能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不管是哪种方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对村集体。具体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8/29/content_1913155.htm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http://www.duqiao.gov.cn/show.aspx?id=5349&cid=8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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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浙江省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投稿:毛春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