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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8日,原告楼某与被告应某签订《卖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即将交付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卖给原告,房屋面积77.63平方米,总价款22.5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预付款,被告于同年11月8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后者入住。2004年4月初,被告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却拒绝履行协议,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包某居住的房屋被拆迁后,他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约定:包某购买一套一居室回迁房。包某委托某房屋中介机构,与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时,该回迁房仍处于建设施工阶段,包某尚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后来,在钱某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包某以自己卖房当时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属无权处分行为为由,要求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时,房价已上涨了不少。
分析:“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的权利标的(如房屋)进行处分的行为,如果事后经权利人追认,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如果事后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就本案而言,包某虽然当时还未取得该回迁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有《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包某在取得产权后,协助钱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就是包某取得房屋产权),当条件成立时,该合同就应当生效。现在此条件已经成立,钱某也已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包某再以自己当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认定所签合同无效,理由不足。因此,法院对包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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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买卖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合同无效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居间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拆迁安置房的交易合同如果是依法成立,且同时具有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拆迁房买卖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房屋拆迁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合同符合其他的条件时,不能以房屋即将被拆迁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拆迁安置房的房屋合同是否无效要看该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合同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判合同无效房屋不可以不返还。合同被判定无效后,该房屋买卖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基于该合同约定之的所有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依据。如果对方在合同被判无效前已经交付了房屋,合同判无效后取得的该房屋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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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苏州拆迁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例,苏州拆迁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投稿:毕小思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