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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2022年房屋拆迁标准,淄博市最新拆迁标准: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9-13 17:08:3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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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2022年房屋拆迁标准,淄博市最新拆迁标准, 近日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临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临政房征告字[2022]1号 2022年9月29日,临淄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淄博市2022年房屋拆迁标准,淄博市最新拆迁标准: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淄博市2022年房屋拆迁标准,淄博市最新拆迁标准

      近日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临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临政房征告字[2022]1号


      2022年9月29日,临淄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第五项的规定,以临政房征字[2022]1号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批准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和《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


      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临淄大道以南、区财政局和静心花园生活区以北、齐都新星生活区以西、稷下路以东。


      三、征收以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房屋征收部门: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淄区人民政府闻韶街道办事处。


      六、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七、《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和《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八、临淄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和《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如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根据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


      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补偿标准


      一、估价时点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值的90%。


      三、被征收房屋配套储藏室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储藏室面积的计算方式:储藏室使用面积+四至墙体的二分之一(中心线)的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自行建设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确认,对非违法建筑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值由同一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空调、多管太阳能、有线电视、固定、宽带网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给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对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房屋,对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在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增加补偿:


      (一)经营期限在1年及以下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1%增加;


      (二)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的,每满1年,按照房屋评估价值1%增加。


八、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公寓的,按照1个独立户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方案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补偿。


      二、


      房屋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确定及差价结算


      1.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其所处区位的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附属物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原则


      1.被征收房屋为个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置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面积,按评估时点价找差结算。


      2.被征收房屋为单位公寓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置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评估时点价找差结算。


      3.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时点价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少于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价货币补偿给被征收人。待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办法及建成后的分配: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另行约定选房办法。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产权调换房屋建成后的分配工作。


      (四)配套储藏室


      被征收房屋的储藏室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储藏室,互找差价据实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储藏室面积的计算方式:储藏室使用面积+四至墙体的二分之一(中心线)的面积。


      (五)停车位


      新建小区内配建地下停车位,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


      产权调换房源


      产权调换房屋的设计户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


      为待建期房,房源地点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共计2栋楼216套


      。其中新建安置1号楼总层数26层,2个单元,1~2层为商业,3~26层为住宅;新建安置2号楼总层数26层,2个单元,1~2层为商业,3~26层为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建有配套的地下储藏室、地下停车位,房屋设计有关参数,详见住宅楼层平面设计图及户型图。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从以下户型中选房:


      A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82.22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61.89m2,公摊建筑面积约20.33m2;位于新建1号安置楼。


      B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02.90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77.45m2,公摊建筑面积约25.45m2;位于新建1号安置楼。


      C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24.12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93.46m2,公摊建筑面积约30.66m2;位于新建1号、2号安置楼。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从以下户型中选房:


      D户型房屋建筑面积约142.62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107.39m2,公摊建筑面积约35.23m2)。位于新建1号、2号安置楼。


      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二、房屋征收部门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月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三、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5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淄政字[2021]98号)执行,具体标准为,


      搬迁补偿费: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13.58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


      补助与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助与奖励:


      一、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元/户。


      二、被征收房屋属于个人住宅的,给予建筑面积奖励。第一时段,奖励就近套靠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建筑面积;第二时段,奖励就近套靠产权调换房屋公摊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就近套靠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且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公寓的,不给予公摊建筑面积奖励。


      四、


      搬迁奖励费:


      (一)每户签约并搬迁的:第一时段,该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m2,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第二时段,该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00元/m2;


      (二)每栋楼全部户签约并搬迁的:第一时段,该栋楼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发奖励100元/m2;第二时段,该栋楼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发奖励50元/m2。


      (三)整个项目全部户签约并搬迁的:第一时段,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发奖励100元/m2;第二时段,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发奖励50元/m2。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与奖励。

二、淄博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住宅: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非住宅:22.05元/建筑平方米1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淄博市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住宅: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非住宅:22.05元/建筑平方米1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各补偿费用的构成

(一)被征收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也有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有关法律对土地收回的补偿都做了规定,除补偿资产费用,土地的费用应当单独给予补偿,如果不给或未计算,则是违法行为,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被拆迁人制定评估公司,然后有拆迁人委托,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

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

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安置费用

如果是动迁的或者是异地安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段时间内的安置费用。

(三)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

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

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一般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二、营业损失补偿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该规定,只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实践中,各地方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标准有所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以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在产权调换的条件下,按照非住宅房拆迁货币补偿单价的4.5%v按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对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战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拖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

二是按房屋面积计算。《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三是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计算。《海南省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生产企业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商业用房拆迁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前三个月平均营业额的8%。《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可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半年。

四是协商确定,或者评估计算。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包括依法将原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项目

1、房屋主体架构以及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

这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内容,其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于具体办法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地操作起来会有所不同。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

其中,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但如果是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还包括:设备搬迁、安装的费用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4、搬迁奖励

目前许多地方都对此做出了规定,指的是被拆迁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拆迁方积极配合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而获得的奖励。

5、停产停业补偿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淄博拆迁赔偿标准

一、淄博市拆迁补偿标准

住宅: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非住宅:22.05元/建筑平方米1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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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征地补偿标准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北起店子村北边界-黄家铺村西边界-夏庄村北边界-朱家社区北边界-三里社区北边界-十里铺村西边界、北边界、东边界-孟机村东边界-西周村北边界-东周村东边界-北沈村北边界、东边界-袁家村东边界-北杨家村东边界、北边界-东工村东边界-小红卫村东边界-解庄村东边界-涧北村东边界-西省村东边界-韩庄村东边界、南边界-麓村村南边界-北石村南边界-七里村东边界、南边界、西边界-石门村西边界-二里社区西边界-慕王社区西边界-西关二社区西边界-公义社区西边界-店子村西边界封闭区域。

补偿标准:区片价:99000元/亩;基本农田:118800元/亩;建设用地:99000元/亩;未利用地:792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双杨镇除十里铺村、孟机村剩余部分;罗村镇除千峪村剩余部分;寨里镇山头村、寨里村、邹家村、大张村、徐家村、莪庄村;洪山镇蒲家村、车家村、车宋村、十里村、董瓦村、东省村、贾石村;龙泉镇除麓村村、北旺村、韩庄村、矾场村、泉头村、渭一村、渭二社区剩余部分;昆仑镇除滴水泉村、河石坞村、车峪口村、北山寺村、马棚村、张李村剩余部分;钟楼街道办事处除店子村、黄家铺村、辛庄村、夏庄村剩余部分。

补偿标准:区片价:66000元/亩;基本农田:79200元/亩;建设用地:66000元/亩;未利用地:528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岭子镇的南坡村、槲林村、黄家峪村、林峪村、李里村、北石村、五股泉村、郝家庄村、朱家庄村、大口村、小王家庄村;昆仑镇的马棚村、滴水泉村、车峪口村、河石坞村、北山寺村、张李村。

太河镇、西河镇全部村庄;洪山镇的土峪村、田庄村;罗村镇的千峪村;龙泉镇的矾场村、泉头村、渭一村、渭二社区;寨里镇的南佛村、北佛村、南仙村、北仙村、夏禹河村、山峪村、南黄村、北黄村、西井村、东井村、西坡居委会、黑旺村、西崖头村、葫芦台村、土湾村、蓼坞村、甘泉村、槲坡村、南峪村、赵家岭村、双旭村、朱水湾村、野鸡岭村、苗峪口村、西崖村、孤山村、土古堆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50000元/亩;基本农田:60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爱土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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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常雨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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