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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2 05:15:0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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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供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实施措施:一、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居住用地的布局和比例,确保居住用地的充足供应。鼓励通过旧城改造、城市更

关于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供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实施措施:

一、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居住用地的布局和比例,确保居住用地的充足供应。

鼓励通过旧城改造、城市更新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释放更多的居住用地。

二、加强土地供应和管理

加大土地供应力度,确保居住用地的持续稳定供应。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量。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防止土地囤积和闲置,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

探索实施土地多元化供应模式,如共有产权房、租赁住房等,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人群的住房需求。

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居住用地供应提供更多的来源。

四、加强政策引导和调控

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商增加居住用地的开发,如提供税收优惠、降低土地出让金等。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防止房价过快上涨,确保居住用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综上所述,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供应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强规划和监管,市场应积极响应政策引导,社会应广泛关注并参与居住用地的开发和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此外,还应关注社会公平和正义,确保不同人群都能享受到合理的住房条件。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用地的供应和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因此,在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过程中,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合理安排住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

(一)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加快编制本地区的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作出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各类棚户区改造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实物分类管理。住房供过于求的,要适当控制2015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

(二)加强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要求和督促各市、县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2015年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按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明显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三)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将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上市时间,定期分批推出,稳定、均衡供应住宅用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完善招拍挂手段,减少流标流拍,避免异常高价地,稳定市场预期。

三、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大用地供应力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住宅供地比例,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土地公开出让时,采取竞配建、竞自持等多种方式有效控制地价快速上涨。

一、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

严格执行我市既有的住房限购政策,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严格执行现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执行较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监管

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蓄客集中开盘、控制房源、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等手段进行促销,不得明示或暗示房价即将上涨升值等误导消费者,禁止虚假广告宣传。

严格贯彻执行房地产中介管理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介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等进行欺诈、不得捆绑、强迫其他服务和收费。

三、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闲置土地,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广告服务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交易欺诈行为。

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的商品住房项目,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防控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均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严把房贷业务真实性、合规性,防控金融风险。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房款、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严禁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从事首付贷、筹凑购房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严厉整治房地产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严禁投资基金、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对企业开发贷款、高杠杆、高负债要全面清查,严格监管。

五、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认真落实人才绿卡制度,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支持机制。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多渠道筹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逐步解决其居住困难。培育发展租赁市场,积极推进“租购并举”住房制度。

六、正确引导舆论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对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七、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市金融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及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单位参加,各司其责,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市、区加强联动,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监管,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结合广州官网公布的针对房屋买卖的一些政策我们能够看出,广州市政府为了保障房屋买卖的房源需求,未来在住宅用地的供地量上将会切实保障供求力度,并且对于购买二手房的房贷政策以及开发商市场的某些违规操作行为,会严格的进行监督和查处。

h3>四、合理安排住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

(一)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加快编制本地区的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作出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各类棚户区改造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实物分类管理。住房供过于求的,要适当控制2015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

(二)加强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要求和督促各市、县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2015年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按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明显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三)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将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上市时间,定期分批推出,稳定、均衡供应住宅用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完善招拍挂手段,减少流标流拍,避免异常高价地,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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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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