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每年都有拆迁计划,政府并不一定有每年都进行拆迁的计划。拆迁计划的存在与否主要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旧城区改建计划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将决定是否进行拆迁,并非政府每年都会制定拆
政府并不一定有每年都进行拆迁的计划。
拆迁计划的存在与否主要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旧城区改建计划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将决定是否进行拆迁,并非政府每年都会制定拆迁计划。
具体而言:
城市发展规划是拆迁计划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政府会根据城市的整体发展蓝图,结合城市规划法规,制定相应区域的拆迁计划。这些计划通常是为了实现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形象和功能而设立的。
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也会推动拆迁计划的制定。例如,为了建设交通道路、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政府可能会对特定区域进行拆迁,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旧城区改建计划是另一个影响拆迁计划的因素。针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政府可能会实施拆迁计划,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
此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制定拆迁计划的重要考虑因素。政府可能会基于国防、外交、科技、教育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特定区域进行拆迁。
综上所述,政府是否每年都有拆迁计划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决策。因此,无法简单地给出是否存在每年拆迁计划的确定性回答。如需了解具体区域的拆迁计划情况,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
政府强制拆迁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不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即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如果对拆迁安置条款和补偿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和当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当时的拆迁协议应该有关于拆迁安置款发放的问题,也会有拆迁安置款的履行时间,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安置协议。如果安置协议中未约定的话,你可以向行政机关书面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行政机关未给与补偿,这时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您对政府的补偿不满意可以与开发商和政府再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分析:在规划内不一定就必然被拆迁,因为变动因素还是有很多,只有真正由人民政府下拆迁决定的才会必然拆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h3>四、政府拆迁规划会不会变政府强制拆迁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不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即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如果对拆迁安置条款和补偿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和当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当时的拆迁协议应该有关于拆迁安置款发放的问题,也会有拆迁安置款的履行时间,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安置协议。如果安置协议中未约定的话,你可以向行政机关书面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行政机关未给与补偿,这时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您对政府的补偿不满意可以与开发商和政府再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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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临律-政府是否每年都有拆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