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更生村还拆不拆迁,高更生村是否拆迁,这个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因素,无法给出确定性的答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来判断。一、拆迁的可能性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高更生村是否拆迁,这个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因素,无法给出确定性的答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来判断。
一、拆迁的可能性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或房屋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这表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高更生村是有可能被拆迁的。
拆迁决定因素:具体是否拆迁,还需考虑当地政府的规划、公共利益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例如,如果高更生村所在地区被规划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或城市更新项目区域,那么拆迁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二、拆迁与补偿
补偿协议:如果高更生村确定被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这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补偿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适用)。这确保了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不会受到经济损失。
三、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高更生村是否拆迁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法律法规、政府规划以及具体的公共利益需求等。因此,要准确了解高更生村是否拆迁,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关注相关官方公告以获取最新信息。同时,如果拆迁工作启动,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并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旧村改造一般是全村拆。
改造主体:
旧村改造主体为政府和企业,大多在郊区和城市、以金钱补偿为主,目的是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是对城市中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改造。
旧村改造宅基地补偿标准:
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
(1)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2)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一样,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
(3)对人员安置也是如此,对征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人员予以安置,而对征用之后新增的人口或劳动力将不予以考虑。这是征用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农村危房拆迁的补助标准:
按东、中、西部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同时按人均1200元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危房改造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具体补偿标准按当地政府执行文件为准)
征地拆迁的补助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法律分析:2002年南高基列入拆迁村。后来换界后。南高基又被划出了拆迁范围。因拆迁超标必然会带来社会隐患,任何村如果村民同意都可以上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h3>四、旧村改造是全村拆吗旧村改造一般是全村拆。
改造主体:
旧村改造主体为政府和企业,大多在郊区和城市、以金钱补偿为主,目的是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是对城市中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改造。
旧村改造宅基地补偿标准:
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
(1)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2)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一样,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
(3)对人员安置也是如此,对征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人员予以安置,而对征用之后新增的人口或劳动力将不予以考虑。这是征用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农村危房拆迁的补助标准:
按东、中、西部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同时按人均1200元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危房改造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具体补偿标准按当地政府执行文件为准)
征地拆迁的补助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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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高更生村还拆不拆迁,